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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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王磊律师解答: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即参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诉讼活动,知悉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的人。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需明知所泄露的信息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信息。
王磊律师补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论是刑事、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有些案件有可能涉及一些重要信息不能对外公开或为他人所知悉,否则可能给国家、社会、个人带来严重的损害,所引发的社会舆论也可能给人民法院的独立公正审判带来严重的影响。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王磊律师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专注于合同纠纷、民商事诉讼等领域的研究,在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皆具有自己的执业心得及经验。 秉着“信誉为本”、“客户至上”的精神,通过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解决纠纷,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