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死于足疗店

家属索赔194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近日通报一起侵权案件

根据通报,2023年3月的一天下午1:30,余某饮酒后前往足疗店按摩,因醉酒呕吐不止,店员对余某做简单处理后,便让其自主休息。当天下午6时,店员发现余某呼之不应、推之不醒,随即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拨打120,救护人员抵达后发现,余某已无自主呼吸,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余某家属认为,足疗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9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案中,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我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知道其身体情况、饮酒对自己身体的危害以及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但却采取轻率、放任的方式,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余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在余某饮酒并且在做足疗过程中发生呕吐状态的特殊情况下,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被告在几个小时内没有对余某的状态进行必要的关注,以及未能及时发现余某处于窒息等危险需要救助的状态,对于余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被告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由于足疗店工作人员亦非专业医护人员,且在发现余某身体异常后立即报警、采取救护等措施。对公共场所和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定在合理范围内,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综合事情发生的经过,最终法院判定足疗店赔偿余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法官提醒

饮酒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酒量有充分了解,应当认识到过量饮酒会给其带来的危害和风险,也应当对饮酒的后果承担责任。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顾问:曹俊羽律师,手机&微信1589619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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