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提前清算或注销,劳动者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吗?
「法律解答」
先看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可见,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可。而且法律亦承认用人单位的自住经营权,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是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法律不宜横加干涉。
故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就是这么干的,许多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快要倒闭了,赶紧拿钱了事,并欣然接受了这种结果。
然而,这么干很可能中了用人单位的圈套,不少用人单位便利用这种方法清理了不少工龄较长的劳动者。因为在实践中,老板完全可以通过新开公司的方法将其他人员转移到新公司中即可。
故而部分地方法院认为倘若用人单位未经合法清算注销程序,依据该款规定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属于法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之一,但铭某公司未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依法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亦未有证据显示将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因此,铭某公司对此抗辩称是否持续经营不影响其司提前解散终止劳动关系,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参考案例:(2023)粤01民终32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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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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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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