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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常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廖某某拒服兵役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报》,全文如下:

廖某某,男,2003年7月出生,常宁市西岭镇人,大专在校生,2024年下半年自愿应征报名,2024年9月1日,被批准到武警某部服役。该青年入伍后思想消极,多次提出离队申请,经反复教育劝导,仍然坚持拒服兵役,2024年9月29日,被部队作除名处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构成拒服兵役违法事实。

为严肃法纪,警示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征兵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和《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廖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如下惩戒:

(一)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二)在其户籍档案和人口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五)取消其义务兵家庭优待相关政策,依法按照常宁市2024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每年15000元标准的2倍予以罚款,共计30000元,收缴罚款上交市财政,纳入新兵家庭优待费或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经费,如其拒不缴纳罚款,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戒结果向社会通报,作为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

来源:常宁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昭月

责编:李杉

审核:若文

终审: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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