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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4年9月2日,贾某入职A医院,双方签署《2014年XX区卫生系统接收毕业生协议书》,约定贾某在A医院工作时间不低于8年,如违约则需支付相应违约金。2014年10月9日,双方签订《外出参加专科医师培训协议书》,规定贾某某培训结束后应在医院服务满8年以上,否则须退还培训期间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014年10月至2017年10月,贾某接受A医院安排的口腔专业培训,在此期间A医院为其发放工资、奖金及补贴,并缴纳保险费用。

2019年2月11日,贾某因考取研究生提出辞职申请后未再到岗,A医院要求贾某赔偿损失。贾某认为其离职行为不属于违约,拒绝赔偿。而A医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合法有效,贾某在服务期内离职给医院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A医院遂提起劳动仲裁。

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支持了A医院的部分诉讼请求。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服务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上述规定即服务期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劳动报酬和其它待遇。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必须在单位工作满固定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劳动者不能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服务期集中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投入,其目的在于劳动者接受培训后可以提高自身能力更好的为用人单位服务。故,如果劳动者服务期未满离职,则会导致用人单位期待落空,因此法律对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护用人单位利益。

二、贾某是否构成违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条件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服务期未满劳动者主动离职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贾某入职A医院后,A医院按照合同约定为贾某提供了规范化培训,并且按时向贾某支付了工资、绩效奖金、住房补贴等,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条款合法有效。

而贾某在享受了A医院提供的培训机会及工资待遇后,未满服务期期限主动离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三、贾某应当向医院赔偿多少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违约金数额应当根据双方约定、违约情节及过错程度,结合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充分考量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本案中,考虑到贾某的离职行为对A医院应当享受的培训收益产生重要影响,造成了A医院培训收益的重大损失,具有明显的过错,因此仲裁委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计算贾某应当支付A医院违约金120000元。

律师寄语

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现实工作环境的需求来看,对于在服务期限内离职的员工支付违约金,都是有着充分理由和深厚依据的正当做法。

这种做法不仅体现了对企业利益的合理维护,同时保障了双方权益的平衡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它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手段,更是对劳动关系中诚信原则的一种强化,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此也提醒企业方,如员工在服务期限内离职带来经济损失,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