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某高校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约定刘某在五年服务期内辞职的,应全额退还学校向其支付的全部培训费用及津贴补贴,并支付未满期限的服务年限费,按每年十万元计算。请问若刘某在服务期内辞职的,违约条款约定有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第四部分规定:“…聘用合同必需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违约金属于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之一。同时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应当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即高校和刘某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

本案中,刘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应知道签订合同书引起的法律后果,该合同书系刘某权衡离职权益、违约责任后自行作出的选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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