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茵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茵某公司)系名称为“自渗灌可搭接斜插组合式多功能绿墙装置”的ZL201110340833.9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茵某公司发现,宁海绿某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绿某制品厂)在官方网站和阿里巴巴网店销售、许诺销售的植物墙系列花盆、双孔装置花盆、单孔挂式花盆、三孔植物墙花盆产品侵害了茵某公司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宁海浙某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浙某制品厂)在淘宝网店上销售绿某制品厂生产的上述产品,并利用被诉侵权产品实施多个工程。茵某公司认为,绿某制品厂和浙某制品厂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茵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但鉴于审理中绿某制品厂已注销,浙某制品厂同意承担本案中绿某制品厂所涉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浙某制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茵某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费用31,690元。
【裁判结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绿某制品厂和浙某制品厂共同实施了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综上,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浙某制品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茵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合理费用3万元。
一审判决后,浙某制品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包含主题名称和发明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如果可以认定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则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本案入选2021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相关裁判思路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意义。
责任编辑: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