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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一个华语文学界璀璨的名字,她以笔触细腻、情感真挚,编织了无数动人的爱情故事,从《窗外》到《还珠格格》,她的作品不仅定义了一个时代的言情文学,更成为几代人青春记忆中不可磨灭的一部分。如今,这位文学巨匠已溘然长逝,但她的故事、她的作品、她对生活的热爱将永远留存。我们怀念琼瑶,不仅因为她的作品,更因她如火花、如雪花般自主、自在、自由,潇洒此生,翩然归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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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瑶一生创作过无数经典小说,仅《还珠格格》就多次被翻拍成电视剧,据未经证实的媒体估计,琼瑶离世后留下了超25亿人民币的巨额遗产,包括著作权、房产和影视公司收入,其中最重要的是含70部文学作品和至少58部电影电视剧在内的著作权收入。

琼瑶曾在2017年发布遗嘱,但未提及遗产分配,离世前无明确透露财产分配,公开的遗书中也未有遗产分配的内容,因此,巨额遗产成为外界关注焦点。

据报道,琼瑶名下有多处房产,包括生前与亡夫平鑫涛一起生活的“可园”,目前该处房产已被打造成艺术馆,用于展示琼瑶的创作成果。

琼瑶有四个子女,包括亲生儿子陈先生和平鑫涛的三个继子女。据报道,琼瑶与继子女的关系已彻底决裂,起因于复杂的家庭关系和遗产著作权争议。起初,琼瑶与平鑫涛的婚姻因涉及平鑫涛与前妻的离婚而备受争议。2017年,平鑫涛病重,琼瑶与继子女在治疗问题上的分歧导致关系恶化。随后,琼瑶在著作权和遗产问题上与继子女产生激烈冲突,特别是在平鑫涛去世后,双方的矛盾公开化,导致关系彻底决裂。

琼瑶离世后,可人娱乐国际有限公司与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联合发布《关于琼瑶作品图书著作权的联合声明》。该声明称,可人娱乐国际有限公司系作家琼瑶生前创作的全部文学作品唯一的著作权持有方,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享有琼瑶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著作权。著作权持有方可人娱乐国际有限公司以及专有出版方作家出版社有限公司将对任何侵犯琼瑶作品知识产权的行为严肃维权,依法追究。另据报道称,琼瑶的儿媳妇何琇琼发文“严禁投机行为,遏制侵权”强调著作权的唯一来源,引发了广泛关注。这表明琼瑶家族对于著作权保护的重视,同时也反映出琼瑶遗产分配问题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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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琼瑶遗产分配,因我国大陆和我国台湾地区适用法律不同,本文仅就浅显论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子女与父母的法定继承权问题;二是著作权作为遗产继承的特点。

关于子女与父母的法定继承权,我国大陆与我国台湾地区有较大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由此可见,在我国大陆,非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定继承权。

经检索,我国台湾地区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主要依据的是台湾地区2021年修正的《民法》继承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不包括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继承权须其生父与生母结婚或经生父认领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继承权。与之对应,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不包括继父母。非婚生子女的遗产,生母当然享有继承权,而生父只有在与生母结婚后或自幼抚育非婚生子女才有继承权。此外也不承认继父母继承权。

因此,依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琼瑶的继子女是无法继承琼瑶的遗产的。

关于子女与父母的法定继承权,区别于我国大陆,我国台湾地区主要有两方面不同:一是非婚生子女对生父继承权须其生父与生母结婚或经生父认领才能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继承权;二是无论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均不承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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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遗产分配是一个涉及法律和家族关系的复杂问题,复杂性体现在多个层面。首先,著作权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涵盖了影视作品的改编权、表演权等多种权利,其价值难以估量且随市场变化而波动。其次,著作权的继承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如作者的直系亲属、合作者等,他们之间的权利分配往往因缺乏明确指导而产生争议。再者,著作权的地域性使得跨国继承更为复杂,不同国家的法律差异可能导致执行上的困难。最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作品的商业价值可能持续增长,这使得遗产分配不仅是一次性的财产分割,还涉及到长期的收益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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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继承纠纷并非个例,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是南怀瑾著作权纠纷案及齐白石著作权纠纷案。

2012年,文化学者南怀瑾逝世,他精通易经、国学和佛学,是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播者,著有《论语别裁》等70余部作品。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大陆和台湾共育有6名子女。2014年,南怀瑾在台湾的4位子女共同出具《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一致同意放弃南怀瑾“在大陆所遗留之遗产包括于大陆出版之被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由在大陆的南宋钏和南小舜继承。后南宋钏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南小舜成为唯一继承人。2014年,南小舜因著作权及公司股权将某出版社以及南怀瑾生前一手创办的老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期间南小舜去世,其继承人参与诉讼。各方历经近十年诉讼,多起案件诉至最高人民法院,争议焦点主要围绕著作权赠与真实性、著作权使用费归属、著作权侵权以及合作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等。

齐白石作为我国著名的书画家,在离世后出现了多起与其著作权相关的纠纷案件,自2004年起,齐白石的继承人在全国各地法院对70多家出版社提起了维权诉讼。当中,2011年审结的齐白石著作权案备受业界关注,案件主要涉及著作权继承中的共有权利分配问题,因继承人对继承取得的著作财产权对外授权效力存在争议引发诉讼。某出版社在仅取得齐白石两位继承人许可的情况下,将齐白石的作品汇编成《煮画多年》一书出版发行,被齐白石其余9位继承人诉至法院,主张出版社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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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作为遗产分配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以下根据我国大陆法律框架的相关实践,就著作权作为遗产继承的几个关键点进行总结:

著作权的继承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保护期限内,依法转移给继承人。

这意味着,可以被继承的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能被继承,但继承人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继承人的保护义务

继承人不仅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使用权,同时承担着保护著作人身权的责任。在实务中,继承人之间应加强对于不同继承场景下的著作权管理和沟通,避免内部冲突,以保障作品的文化传承和延续。同时,继承人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或律师团队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持续监控,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保护作品的精神和名誉不受侵犯,例如对未经授权的商业使用进行法律追责,防止作品被恶意篡改或不当商业化;禁止不当改编,确保改编过程不会歪曲原作的精神和内容;处理好跨地域法律框架下著作权的协调与授权问题,确保作品能够得到持续的保护和发展等。

共有权利的分配

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密不可分。在作为遗产继承时,不宜进行分割,对于著作财产权,继承人可以采用折价、共有、给予补偿等方式处理。

如果继承人不止一位,则可能发生著作权继承中的共有。共有权利的分配是处理著作权继承纠纷的难点。著作权法仅就合作作品的共有关系做出了规定,因继承取得的共有权利的分配并未有明确说明。

笔者认为,因继承人继承的是著作财产权,因此,著作权继承的共有关系与一般财产继承的共有关系并无不同,具体到个案的判断,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至三百一十条关于财产共有的规则进行调整。

遗产税的影响

著作权作为遗产分配时,还需要考虑到遗产税的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政策不同,可能会对著作权遗产的最终分配产生影响。

目前我国大陆遗产分割时无需征收遗产税,琼瑶所在的我国台湾地区则需要征收遗产税。

经检索,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2024年11月的公告,将于2025年起调高继承及赠与案件所适用的课税级距金额,遗产税和赠与税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制,遗产税的免税额是1333万台币,减去不计入遗产的金额及扣除项,课征税率最高达20%。原则上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纳税义务人都依法应于被继承人死亡后6个月内申报遗产税。

保护期限的限制

著作权作为遗产继承,其保护期限是有限的。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一定年限(如50年),则著作权可继承期限在该年限内。

中国大陆人民继承台湾地区遗产的特别规定

经检索,根据我国台湾地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之遗产者,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之法院作出继承表示,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现役或退除役人员的遗产继承时效,不在此范围。

大陆居民依法继承其台湾亲属在台遗产的,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能超过200万新台币。如遗产中有不动产的,则将大陆继承人应得部分折算为价额继承,但台湾地区继承人赖以居住的不动产除外。

这些特点共同构成了著作权遗产分配的法律框架,涉及到继承的范围、方式、共有权利的处理以及税务等多个方面。著作权的继承和保护,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市场和家族关系等多个因素。

结语

一生梅花英雄梦,回首几度夕阳红。琼瑶的作品是华语文学宝贵的文化遗产,其遗产继承问题将进一步明朗,希望继承人在享有著作权的财产权和使用权的同时,保护作品得以妥善传承,从而保障作品的价值最大化和发挥作品的长期文化影响力。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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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烨律师,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信托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委员,在金融行业有十年的从业经验,曾任某国际金融上市公司区域总监,持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专注于综合金融法律服务、政府行政诉讼、婚姻家事财富传承、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仲裁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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