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口口声声都是为了孩子,但认真想过他真正需要的是什么吗?可能只是要你们的陪伴!”

一阵发问,让刚刚还在互相指责、喋喋不休的当事人,瞬间冷静下来。

“我们可能确实是忽略了孩子的感受和需求。接下来会商量好怎么一起抚养小孩,让孩子能健康快乐成长。”双方当事人纷纷表示。

这是武平法院执行的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纠纷起源,探望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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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陈某与温某经武平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确定婚生子小明由母亲温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款项,孩子的学费、医疗费由双方共同承担。陈某有探望小明的权利,周末、每年寒暑假可接小明共同生活。

8月,陈某像往常一样到温某住处接小明,却遭到温某的拒绝。陈某遂向武平法院申请执行,希望能行使探望权。

追溯源头,了解事实

武平法院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涉及抚养、探望等纠纷,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强执了之”。于是立即联系被执行人温某了解事情原委。温某在电话中表示,陈某接小明一起生活后,做出有损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因此才拒绝陈某前来接小孩。

一案未结,一案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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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道陈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气愤的温某也随即向武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支付抚养费及分割共有财产中应得的部分财产。

在多次电话“背对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无果后,眼看两人的矛盾纠纷有不仅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升级趋势,执行法官决定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谈心。因两人都在外地,为便于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执行法官还邀请当地法院执行干警一同前往。

聚焦问题,柔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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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面伊始,双方当事人就为了婚姻期间的琐事和孩子抚养、探望等问题剑拔弩张。

执行法官见状,先安抚双方情绪,告知探望权是陈某的合法权益,温某应当积极配合,但也提醒陈某行使探望权时如有不利小孩身心健康的行为,温某也有提出终止探望的权利。再根据温某转述孩子的话语以及结合陈某的陈述,执行法官逐一分析、总结了问题症结,认为陈某探望过程中不存在其他问题,孩子不开心只是因为想和爸妈一起出去玩。于是便有了执行法官在开头的发问。

最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均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愿意放下积怨。陈某随即表示接孩子共同生活期间,不会做出不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情,温某也表示会积极协助对方探望小孩,不能让小孩离了亲情。同时,陈某主动支付了抚养费及判决应属于温某的共有财产部分。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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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问题直接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然而,有些父母却借着“关爱”孩子之名,行伤害孩子之事,将大人之间的矛盾牵扯到孩子身上,有意不支付抚养费或者阻扰对方探望。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一方故意不支付抚养费或者存在妨碍、阻扰对方探视等行为,法院不仅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六) 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武平法院观法工作室出品

来源:石舒婷

编辑:刘 珍

审核:刘玉峰 方启华

监制:林权斌 兰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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