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的断案逻辑,据说起步就是死刑。很多人心中都有重刑主义的想法,不知道各位有没有想过,这种思维缘何而来,又该走向何方?
一、只有刑法是法律吗?
有朋友找我咨询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据说是婚内出轨,太太让他净身出户。对于这个问题,我说:“我不太懂”。
朋友质疑我是不是搞法律的,我又反问了他一个问题:“你犯过法吗?”
朋友非常生气,说:“自己是守法好公民,怎么可能犯法呢?”
我本来想暗示他,婚内出轨也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但是看他那么愤怒,所以就问他:“开车有没有被扣过驾照分?”
他说:“扣过。”
我笑着对他说:“交通违章不也是犯法吗?”
他大吃一惊,说:“难道犯法不就是要坐牢吗?交通违章也犯法吗?”
其实很多人区分不出“违法”和“犯罪”。违法是大概念,交通违章、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公共场所抽烟,这都是违法行为,但并非犯罪行为。只有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才要接受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也就是刑罚。
与违法相同的一个口语表达就是“犯法”,所谓犯法就是触犯了法律,无论是触犯《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还有《刑法》,都是违法,也都是犯法。显然,犯法不一定都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
但是,为什么有那么多人认为只要犯法就是犯罪呢?只要违法就要坐牢呢?
这其实和我国古代的法家有密切关系。很多人认为法家推崇法律,但是法家的“法”其实不等于今天的法律,他们的法只有刑法,没有其他部门法。
在现今的法律体系中,至少有七大部门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刑法》只是其中一个很小的部门法,而且处于“最后法”的地位,不到万不得已,不应该轻易动用。
但是法家的眼中只有刑法,刑法也从来不是“最后法”,而是“唯一法”,是随时准备发动的法。
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飭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 《汉书·艺文志》
法家之法没有任何仁爱之心,不讲教化,不讲亲情、不讲恩慈,独用刑法进行社会治理。所以有学者总结道:“所谓‘法家’不过是公开为专制统治服务的刑名法术,应谓之‘刑家’。”[马作武:《先秦法家重刑主义批判》,《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第1267页。以下简称“马作武”]
在本质上,法家依然是人治,而非现代意义的法治。
二、以刑去刑,轻罪重刑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法家为什么会走向重刑主义?这与法家对“法”的看法有关。
在法家看来,法只是一种维护并扩张君权的工具,无需讲究仁义道德。君主一方面需要显明之“法”,另一方面又需要有内心的谋“术”,并借助暴力强权之“势”力来驾驭民众。
法家信奉强权,认为力量决定一切,《商君书·慎法》说:“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
所以,法家非常讨厌儒家的仁义道德,认为这非常的虚伪。这非常类似《理想国》中相对主义者色拉叙马霍斯的观点——强权即正义。
法家之法不讲道理,只讲蛮力,只要君主强,那他就有道理,如果君主不强,再多道理也于事无补。
刑罚是最能展现君主力量的武器,用商鞅的话来说就是“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德。德生于刑。”
所谓的道理就在刑罚之中,我强,所以我能用刑,所以我永远有理。所以韩非子会说:仁义道德不可能治理国家,只能用严刑峻法才是治国之道。
基于对人性恶的看法,法家认为民众唯一的本能就是趋利避害,驾驭民众和驯服野兽没有什么区别,胡萝卜加大棒,有错用刑,有功行赏,用刑赏来作为利益驱动,就可以让民众朝着君主期待的方向前进。
法家认为民众非常愚昧,和畜生没啥区别。你越强,他越崇拜你,你对他越狠,他越是对你顶礼膜拜,所谓“民者固服于势,寡能怀于义。”[《韩非子·五蠹》]民众都是慕强的,哪天你对他仁慈了,他反而觉得你弱,从而生乱。
总之,仁义误国,重刑利国。[马作武,1269]因此,通过严刑峻法,让民众感到恐惧,感到弱小,这样才是强国之道。如果刑罚过于宽缓,民众就感受不到国家的力量,反而会滋生乱心。
法家最诡异的逻辑在于“重刑爱民”,越是重刑,越是体现君主的爱民之心,相反,宽刑省狱则系残暴之道。理由在于,重刑有助于威慑民众,让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从而循规蹈矩,安其所乐。但如果君主老是讲仁义道德,不愿用重刑,那么民众就会感到快乐,从而生出很多欲望,“乐则淫,淫则生佚”,为了欲望的满足就会生出很多乱子。所以为了你好,还是要重刑威慑,让你时常感到恐惧,心中也就不会有太多欲望,也就可以安于现状[马作武,1270]。
这就像一个家暴的丈夫每次殴打妻子,都会说“我爱你所以要打你”“我爱你,所以不能给你自由,否则你会见异思迁。我必须让你感到恐惧,因为我爱你”。也许为了彻底地爱你,会把你彻底打死。
同时,法家认为适用重刑是为了将来不用刑罚,所谓:“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商君书·画策》]杀一儆百,狠杀一批,将来就可以不用杀了;重判一批,将来就可以太平无事,不用再判了,所谓“以刑去刑”。
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一曰。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 《韩非子·内储说上》
一般人很难犯重罪,但容易犯轻罪,因此重刑去惩罚人们容易犯的轻罪,那自然人们也就不会去犯不太常犯的重罪了。
法家的想法很理想很辩证,适用重刑的目的是为了将来没有刑罚。但其实只是一种诡辩,对于这种诡辩,老子一句话就可以回应——“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道德经》]
如果偷只鸡都要判死刑,那干脆杀人好了。不分青红皂白地适用重刑,不仅无法减少犯罪,反而会引发更多的犯罪。法家的应对方案就是加大刑罚量,让刑罚变得更重,在死刑执行方式上做文章,绞刑、斩刑、车裂、凌迟,或者株连三族、九族、十族。
但是,是药三分毒,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刑罚其实相当于药品,对于普通感冒,不应该用最厉害的抗生素,也无需作手术。如果一味用猛药,看似当时有效,但是时间一长反而会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不是治病,反而是害人。
同样,过多的重刑投入虽然会起到短期的治理效果,但必然导致社会免疫系统彻底失灵,法律不仅无法约束罪恶,反而会制造更多的罪恶。故老子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
秦朝二世而亡,重刑主义有着重要的原因。陈胜吴广为何揭竿而起,就是因为重刑主义。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秋,朝廷强征贫民驻守渔阳,陈胜、吴广带领了九百多人,结果在大泽乡为大雨所阻,不能如期到达目的地。按秦律,误期者一律斩首。横竖都是一死,不如一搏。
商鞅以重刑峭法为秦国基,故二世而夺。刑既严峻矣,又作为相坐之法,造诽谤,增肉刑,百姓斋栗,不知所措手足也。赋敛既烦数矣,又外禁山泽之原,内设百倍之利,民无所开说容言。崇利而简义,高力而尚功,非不广壤进地也,然犹人之病水,益水而疾深。知其为秦开帝业,不知其为秦致亡道也。 《盐铁论·非鞅》
重刑峭法,让民众无所适从;赋税沉重,与民争利,民众苦不堪言,但也不能抱怨。重利轻义,提倡武力奖励军功,虽然可以开疆扩土,但是这就像水肿病人喝水越多顽疾越重。商鞅不仅为秦朝开创了帝业,但也埋下了秦朝亡国的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