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是用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作为证据,但不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凭证,那么这样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所汇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属举证不充分。
以案释法482 汇款凭证是否等于借款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是用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作为证据,但不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凭证,那么这样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所汇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属举证不充分。
一.案情简介
黄某与赵某是翁婿关系,2012年8月6日,赵某因资金需要,黄某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转至赵某60万元,因翁婿关系,当时没有写借条。2013年10月赵某与黄某女儿离异,黄某持银行汇款单提诉赵某,要其归还借款60万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仅用银行汇款单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因此原告需要进一步补强证据,但原告未提供进一步证据,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案件的警示
此案件当时存在二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不能提供借条的情况下,主张债权仅依靠汇款单,不足以推定借款的真实存在,证据不足,应予驳回。理由是: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只能证明双方曾发生过资金流转,但该款项到底是属于何种性质则处于不确定状态,存在多种可能性,也可能是借款、也可能是还款,或者什么赠与、分成等,因此,仅凭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能确定该款项就是借款,原告的举证并不充分,需要进一步来补强证据。
另一种意见认为,有打款凭条,若被告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双方先前为亲戚关系,被告不签署借条,也在情理中,而且有打款凭条,若被告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应当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的借据认定,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债权人仅是用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作为证据,但不能提供双方借贷合意凭证,那么这样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此笔款项正是被告向原告所借款项,属举证不充分;或双方对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就必须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三.相关法律
1.《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承担原则,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就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明其权利主张的证据;
2.原告仅用银行汇账单或转账清单作为证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后(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