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张莉与张坤系兄妹关系,家中共有兄妹三人,他们的父亲名下曾有两套公租住房,分别位于北京市朝阳区A 室和 B 室。1992 年,张坤依政策取得朝阳区一号房屋居住权,随后家庭内部就住房安排进行协商调整,引发了一系列关于一号房屋权属的纠葛。
二、原告诉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张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起初,A 室由被告一家居住,B 室由原告一家三口及父母、胞妹居住。后因张坤获一号房屋居住权,经父亲调停,双方商定被告一家仍住 A 室,原告一家住一号房屋。住房制度改革时,家庭协商达成口头合同:被告配偶取得 A 室所有权,原告出资并以被告名义购买一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B 室由胞妹继承。原告依约出资 61861.80 元支付购房款,因房改政策,房屋暂登记在被告名下,双方当时未在意登记问题,未及时办理变更。此后,原告一家一直居住在一号房屋。父母过世后,B 室由胞妹继承。近年北京房价飙升,该房屋权属引发争议,被告此前提起侵权、确权之诉要求原告腾退,虽腾退诉求被驳回,但为明确产权,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三、被告答辩要点
涉诉房屋是基于其单位员工特殊身份的福利分房,他作为北京市× 局职工参与选房,所选房屋虽面积小但朝向佳。
他支付了1000 元定金。
1993 年到 2007 年期间,单位承担了该房屋供暖费,此为单位给予他的福利。
购房合同、房产证及支付凭证原件一直由他保管。
因名下有此房,他未能享受约30 多万元房屋补贴。
否认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称仅是出于兄妹照顾让原告居住,房屋为其个人单独所有,与家庭成员无关。
四、法院查明事实
双方兄妹关系明确,就一号房屋权属产生争议,房屋登记在张坤名下,张莉主张有口头借名买房合同,自己是实际出资人。
一号房屋来源:张坤所在单位出具说明,1993 年将该公有住房分配给他,房改时综合考虑其职务、级别、工龄等因素,以成本价出售给他,1997 年办理房产证,且购房使用张坤工龄 17 年。
出资情况:张坤交1000 元定金,张莉交 61861.8 元。张坤称已还房款但无证据。据房价计算表,折抵工龄后房屋价格为 61225 元,未折抵时为 71498 元,17 年工龄对应价款 10273 元,双方对工龄折抵房价部分处理未协商。
占有使用:张莉称自房屋分配后由其装修并一直居住,张坤认可自己从未实际居住。
购买协商情况:张莉称有父母见证达成出资购房归己的口头协议,张坤仅认可让原告居住,否认转让房屋所有权。
五、裁判结果
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张莉办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的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50% 的份额登记在原告张莉名下。
六、案件分析
房屋性质与来源考量:一号房屋源于特定历史时期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具有福利属性,分配对象是张坤,这是其主张所有权的重要依据。但在当时的房改大背景下,许多家庭内部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福利房的权属重新分配,这为后续争议埋下伏笔。
出资因素权衡:张莉支付了绝大部分购房款,这在确定房屋归属时是关键因素。虽然张坤支付了定金且有工龄折抵,但从资金投入的比重看,张莉的出资行为对取得房屋产权起到了核心作用,反映出她对房屋获取有着实质性的付出。
占有使用状况判定:房屋长期由张莉占有使用,进行装修并居住多年,张坤从未实际居住。按照常理,实际占有使用人对房屋往往有更强的权利诉求基础,尤其在涉及家庭内部房屋分配争议时,持续稳定的占有使用是法院判断权属的重要参考。
综合判定逻辑:综合上述因素,法院依据公有住宅出售政策,认定双方达成共同购买合意,既尊重了房屋初始分配的福利性质,又考量了后期出资、使用情况,酌定双方各占50% 份额,平衡了双方利益,避免一方完全受益或受损。
七、案件启示
家庭房产安排需谨慎:对于涉及福利分房、房改房等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间任何关于权属、出资、居住安排的协商务必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止日后因记忆模糊、利益变化引发纠纷。口头约定在证据效力上存在天然缺陷,一旦涉诉,举证艰难。
保留证据意识要强:无论是购房款支付凭证、装修票据,还是与房屋分配、协商过程相关的文件、聊天记录等,都可能成为关键证据。本案中,若张坤能提供还款证据,或张莉能有更直接的家庭协商记录,案件走向或许不同。
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处理此类纠纷,法院通常会结合房屋来源的历史背景与当下实际占有、出资情况。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也要从这两方面综合考量,既不能单纯倚仗初始分配,也不能只强调当前占有出资,理性看待房产的历史沿革与现实状态,方能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