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和多样化,信访作为群众表达诉求的重要渠道,其法律定位和实际处置方式逐渐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然而,部分地方出现了将信访行为轻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以此对信访人采取刑事拘留甚至判刑的现象。这种做法不仅涉嫌滥用法律,还可能对社会治理造成负面影响,亟需引起重视。

信访制度的意义与法律边界

信访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设计,旨在为群众提供反映意见、表达诉求和解决问题的合法渠道,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桥梁。信访人通过依法信访,旨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工作提出改进建议,这本身是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表现。

但与此同时,信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有明确的法律边界。《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信访活动不得扰乱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为规范信访行为划定了底线,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形式的信访行为都可以轻易被视为违法,更不能直接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甚至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行为。这一罪名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意。而在实际案例中,部分信访人因表达诉求过程中使用激烈语言、重复提交材料,甚至在公共场所聚集,便被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这种泛化适用显然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尤其是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需要严格区分信访人的合法维权行为与确实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如,信访人由于多年诉求未得到解决,情绪激动导致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这种情况应视为社会矛盾的具体体现,而非刑事犯罪的表现。简单地将其定性为寻衅滋事,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加剧矛盾。

轻易将信访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的危害

将信访行为轻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可能带来以下几方面的危害:

  1. 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信访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轻易将信访行为刑事化,不仅会使信访人丧失人身自由,还可能使他们对法律和政府丧失信任。
  2. 破坏信访制度功能:信访制度本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问题的重要手段。将信访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处理,会让更多人对信访渠道心存疑虑,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积压或通过其他方式激化。
  3. 引发社会负面效应:滥用寻衅滋事罪名处理信访问题可能引发舆论对执法机关的不满,甚至被解读为打压公民表达权利的行为,从而损害政府公信力。

正确处理信访行为的建议

  1.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执法机关在处理信访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事实,避免主观臆断和扩大化解释。对信访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以是否具备严重社会危害性为核心标准。
  2. 加强矛盾化解机制: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尽可能通过行政、调解等非刑事手段加以解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执法机关应注重倾听诉求、耐心解释,以降低冲突和误解。
  3.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对涉及信访人的刑事案件,应设立独立的监督程序,确保案件办理过程公开、公正。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查。
  4. 强化基层治理能力:从源头上减少因信访而引发的社会矛盾,需要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加强基层干部对法律、政策的学习和运用,确保群众诉求能够在初始阶段得到妥善解决。

信访问题的妥善解决,关乎社会稳定和法治形象。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将信访行为轻易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治理角度看,都是不可取的。执法机关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信访问题,坚持法律底线与人性关怀并重,才能真正实现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公民权益的统一。

作者:葛树春

注:作者为律师,受聘澳门都市报等机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