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大学教授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张凤宾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合伙人,北京行政诉讼律师,办理过多个重大疑难矿业权纠纷案件。

  一、引言

新《矿产资源法》亮点之一是特别注重矿业权人权益保护。多方面强化了矿业权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为矿业稳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以下将详细解读这一亮点内容及其实际意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左起:张凤宾律师 路永强博士)

  二、亮点解读

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其中新《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尤为值得关注。该条款明确指出,在矿业权的有效期限尚未届满之前,若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矿业权的收回。在此过程中,尤为关键的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对矿业权人必须给予公平且合理的补偿。这一规定,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也确保了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平衡与协调。另外,新法还引入了油气矿业权的探采合一制度,为矿业领域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

进一步而言,新法对于矿业权被收回时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所谓的“公平、合理”,其核心是按照市场价格来确定补偿金额,而非仅仅局限于矿业权人的前期投入成本。这一规定是对过去一些法院判决中仅考虑前期投入来界定补偿范围做法的纠正,例如(2024)辽行终9号案件便是一例。此类做法往往忽略了矿业权的实际价值,导致矿业权人在权益受损时无法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本次《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实质上是对这种错误做法的彻底颠覆,它强调了补偿应当全面、真实地反映矿业权的实际价值,从而确保矿业权人在面临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法律应有的保护与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路永强博士)

  三、通过实际案例了解如何受益

在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矿业权等自然资源的案件中,补偿标准的确定一直是核心争议点。分享一起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2024)辽行终9号判决,该判决在矿业权收回的补偿标准上引发了广泛讨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特别是“海口博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我们可以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解读: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在涉及自然资源收回的案件中,如何确保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是法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发布的产权保护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中,特别强调了“适当补偿”应当是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一原则在“海口博泰隆案”中得到了具体体现。法院指出,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综合考虑被收回土地的性质、用途、区位、评估方法、闲置原因等因素,并参考市场价格予以确定。这一判决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将上述原则应用到矿业权收回的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2024)辽行终9号判决在补偿标准的确定上存在问题。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价值不仅体现在前期的投入上,更体现在矿山的剩余储量、开采潜力以及未来的预期收益上。

因此,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市场价,将矿山的剩余储量作为重要的补偿范围。仅仅考虑前期投入,而忽略了矿业权的实际价值和未来收益,显然是不符合公平合理补偿原则的。这也是新《矿产资源法》在修订过程中,对过去错误判决的一种纠正。

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对矿业权收回的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了补偿应当公平合理,并参考市场价格确定。这一规定不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体现了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在此背景下,(2024)辽行终9号判决就显得难以站得住脚。它忽略了矿业权的实际价值和未来收益,仅仅以前期投入作为补偿依据,显然是不符合新《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和公平合理补偿原则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张凤宾律师)

还想与大家分享另外一个经典案件。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采矿权与探矿权的期限问题也一直是矿山企业关注的焦点。一起涉及采矿权到期后未续期效力问题的案件值得关注,结合新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期限的优化调整,以下是对本案的深入解读及建议。

某矿业公司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夕,已积极提交了延续登记手续,却因重叠问题悬而未决,导致采矿许可证未能如期延续。因此,引发了关于其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所获得的矿产资源权利是否因此失效的争议,这实质上触及了采矿权在到期后若未续期,其法律效力将如何界定的核心问题。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将自行废止。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的一并丧失。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生效,即便未伴随采矿许可证的取得,也至少保障了受让人除开采作业外的其他占有性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注意到,主流观点倾向于认为,未按规定提出续期的,续期之门通常将关闭。但法律并非不近人情,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延误,或能与自然资源部门有效沟通的情况,续期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本案中,涉案公司已尽申请之责,仅因外部因素暂未获批,其采矿权并未因此立即废止,这无疑是法律灵活性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为探矿权期限带来了显著的优化。根据第二十四条,探矿权的期限被延长至五年,且允许续期最多三次,每次续期为五年。这一调整,无疑为矿山企业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时间框架,减少了频繁续期的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