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内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回家喂奶,是否需要经公司批准?未经公司同意就回家可以认定为旷工吗?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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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哺乳假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应当按照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休哺乳假。用人单位已经保证了女职工一个小时哺乳假的情况下,对具体休假时间有管理和安排的权利。

(1)如果企业的制度中对于哺乳假有明确规定,并且具备合理性,职工应当遵守制度规定,若在规定的时间之外离岗,可以认定为旷工。

(2)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相应规定,或者安排明显不合理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提出诉求,共同协商哺乳假时间。

(3)若规章制度没有规定(默认没有哺乳假),职工也未向企业提出安排哺乳假的诉求,员工自行安排时间回家哺乳,不得认定为旷工。

女职工从公司回家哺乳的途中,以及从家回到公司上班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

周某是某服饰公司员工,公司的工作时间为10时至19时,2019年6月25日,周某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

2019年12月6日13时30分左右,周某从工作地点开车回家为小孩哺乳,途中与张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相撞,周某经医院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肾挫伤、低蛋白血症。
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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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的委托代理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决定书,认定周某从单位回家给小孩哺乳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而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公司对于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意为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才视为“上下班途中”。

周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3时55分,并非上下班时间,亦未按照员工手册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其行为是上班期间私自外出进而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已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受伤情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情形。

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本案中,周某于2019年6月25日生育一女,休完产假后回单位工作,周某工作时尚处在哺乳期内,公司应当为周某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并及时与周某沟通协商哺乳时间的安排。

周某在公司未与其沟通明确哺乳时间的情形下,根据工作时间灵活安排其每日的哺乳时间,回家哺乳后再返回单位继续工作,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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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载明哺乳假的休假时间及请假流程,但公司不能证明其就员工手册向周某进行了告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哺乳时间相关事宜与周某进行过沟通协商,故公司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人社局作出的涉案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保护了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公司要求撤销涉案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服饰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