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律师:

路永强博士 大学教授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李婷婷律师 法律硕士 北京楹庭律所矿业部副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矿业权纠纷案件

  一、引言

矿产资源管理近期迎来关键改革。新版矿产资源法推行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明确了探矿权人权益,简化了相关流程,以促进勘查活动并保障矿业权人利益。本文将详细分析此改革对矿业权人的具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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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婷律师 路永强博士)

  二、亮点解读

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为矿业发展带来了重大变革,其中探矿采矿“直通车”制度尤为引人注目。该制度明确赋予探矿权人在探明矿产资源后,直接取得采矿权的权利,彻底打破了以往“探转采”的壁垒。这一创新举措,简化了采矿权的获取流程。

新法规定,探矿权人只需在登记的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储量,即可依法取得采矿权,无需再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竞争压力。同时,新法还创立了探矿权保留制度,为因公共利益或不可抗力导致暂时无法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确保了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优化了矿业权配置,提高了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效率,更为探矿权人实现权益的顺畅转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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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获得方式新旧法对比)

  三、通过实际案例了解如何受益

在北京楹庭律所矿业律师团队经手的矿业权纠纷中,探矿权向采矿权的转化阶段往往成为争议焦点。特别是当公共利益、政策调整或民事纠纷等因素介入,导致探矿权无法顺利转为采矿权时,如何保障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四川某矿业公司案件为例,该公司合法取得探矿权并多次延续,但在第三次延续时因风景名胜区保护政策而受阻,无法获得采矿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虽然行政机关基于生态保护考虑未予审批“探转采”申请属于正当行使职权,但考虑到矿业公司基于对政府部门的合理信赖而投入大量资金,应给予公正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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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永强博士)

此类案件的处理,不仅关乎探矿权人的切身利益,也涉及对探矿权不同阶段的合理评估与补偿。探矿权从预查、普查到详查,再到转采阶段,每一步都凝聚着探矿权人的心血与投入。特别是当探矿权即将“修成正果”,却因外部因素无法转化为采矿权时,其补偿标准应与处于初期阶段的探矿权有所区别,以充分体现公平与合理。

新的《矿产资源法》为这类补偿案件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该法明确规定,采矿权是探矿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探矿权转采矿权,只需具备一个条件,即探矿权人探明了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只要探矿权人探明了储量,就能获得采矿权。

尤其是第25条集中回应“探转采”找谁办,怎么办的关键问题。对于“找谁办”,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了找“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办理,至于“怎么办”的主要内容是“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合同后“设立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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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婷律师)

同时,新法还创立了探矿权保留制度,为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转为采矿权的探矿权人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这一实际案例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看到新《矿产资源法》在保障探矿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它不仅简化了探矿权向采矿权的转化流程,还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为探矿权人在特殊情形下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对于处于探转采阶段的矿业企业来说,新《矿产资源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

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出《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人的七大影响》深度案例解读以及关于新矿产资源法的直播分享,直击新法环境下矿业权人的切实挑战。欢迎关注北京楹庭律所,共同学习新《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