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分享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大学教授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李婷婷 法律硕士 北京楹庭律所矿业部副主任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擅长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矿业权纠纷案件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矿业领域的快速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需求的不断变化,原有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的混淆,给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带来了诸多挑战。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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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起:李婷婷律师 路永强博士)

  二、亮点解读

新《矿产资源法》实施重大改革,矿业权物权登记与勘查开采许可实现分离。此次法律修订,针对以往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物权与行政许可混淆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

根据新法规定,矿业权人在成功取得矿业权后,需向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矿业权登记申请。一旦满足登记条件,矿业权出让部门将在矿业权登记簿上记录相关信息,并向矿业权人颁发具有物权效力的矿业权证书。这份证书成为矿业权人合法占有矿产资源的坚实法律基础,其效力不依赖于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取得情况。

随后,为了进行实际的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活动,矿业权人需编制详细的勘查、开采方案,并提交给原矿业权出让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矿业权人将获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这是进行勘查和开采活动的法律许可。

这一改革举措显著增强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为矿业权人提供了更为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它也明确了矿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职责范围,有效防止了行政权力对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随意侵犯。新法规定,矿业权证书的发放和注销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擅自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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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获得方式新旧法对比)

  三、通过实际案例了解如何受益

这条法律条文的变化,意味着一系列棘手问题将得到有效化解。以北京楹庭律所矿业团队处理过的云南某招商引资企业案件为例,该企业当年在行政机关的优惠政策吸引下,签订了出让合同并办理了探矿权证,合法取得了涉案矿山。在投入上亿资金进行勘探并成功探明萤石矿后,企业申请了探转采,但在此过程中,因公共利益需要,涉案矿山被关停。补偿问题因此悬而未决,长达七八年之久。

在进入诉讼阶段后,案件的核心争议点聚焦于:探矿权到期且未转采矿权,是否意味着物权丧失?对方行政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认为,探矿权到期即意味着物权消灭,探明的资源仍属国家所有。然而,一审法院的不予补偿判决并未得到二审高院的认同。

二审高院在纠正一审判决时,实际上遵循了权证分离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新法出台前就已得到最高法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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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永强博士)

在大家熟知的《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国土资源部采矿许可证纠纷再审案》中,最高法明确指出:采矿许可证是矿产资源开采的法律凭证,但并非唯一法律文件。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生效后,即使未取得或丧失采矿许可证,也仅影响开采行为,而不影响矿业权人的其他占有性权利。

此判例的精髓在于,它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即矿业权不仅仅是一张许可证所能涵盖的。即使许可证到期或废止,也不能简单理解为矿业权人丧失了所有与矿产资源相关的权益。同样,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该条规定的“自行废止”,不能理解为所有矿产资源产权权益一并丧失。

从这两个案例分析,我们能了解到权证分离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到新的矿产资源法22条和33条非常有利于矿业权人。

需要注意的是,新法生效后,设立矿业权都必须首先向矿业权出让部门提出矿业权登记申请。若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矿业权出让部门应当将相关事项记载于矿业权登记簿,并向矿业权人发放矿业权证书。新法生效后,“矿业权证书”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凭证。

更为关键的是,新法明确强调了矿业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与登记之间的紧密联系。新法规定,矿业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抵押,这些关键变动均需在依法完成登记后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任何矿业权的变动均无法在法律层面得到承认和保护。

为确保矿业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新法第22条第4款特别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登记操作办法及流程。这意味着,后续将有一系列配套政策出台,为矿业权登记提供详细、明确的操作指南,从而进一步提升矿业权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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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婷婷律师)

  划重点:关于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解读

矿业权人登记取得矿业权后的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前要做哪些工作?

  第33条第1款规定,要编制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编制完成的勘查方案和开采方案需要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进行审批,并取得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这就意味着,取得矿业权证的取得并不意味着可以径直行使权利。还要取得许可证,许可证是矿业权人从事勘查、开采作业的合法性基础。另外,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是获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前提。

  四、新矿产资源法实施后 矿企要注意的问题

新法实施之后,矿山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走这个流程,矿山企业应充分重视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的编制工作,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如果在实际作业过程中需要对方案进行调整,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进行批准,确保调整后的方案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后续我们将继续推出《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人的七大影响》深度案例解读以及关于新矿产资源法的直播分享,直击新法环境下矿业权人的切实挑战。欢迎关注我们北京楹庭律所,共同学习新《矿产资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