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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争论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好比民法学界讨论物权行为理论。二者都吵了n多年,到今天也都没有定论。

二者或许还有一个共同点:到底采取何种理论架构对于实践的意义,或许并没有这么大。

我们经常说三阶层有好多好多的优点,例如区分了不法与有责;把社会危害性替换为了对法益的侵害,更能保障人权.......

可是正如罗老师在讲述犯罪分析的理论架构时所说的一样:

千万不要认为四要件就代表落后和野蛮,三阶层就代表文明和进步。正是德国刑法学家用他精致的犯罪论体系,为希特勒屠杀犹太人进行刑法上的论证。

同样的,在中国,假设我们真的采取了三阶层,我们的裁判难道真的就能实现一个质的飞跃了吗?恐怕也未必。

因为即便你的实体理论再发达,法官不给你发挥的空间,你也没有任何用武之地。

被告想请律师的时候发现法院已经强行指派律师为你辩护,你无法更改;被告被刑讯逼供无处伸冤;当证据不足但案件引起社会关注的时候,法官为了社会效果强行定罪.......这些东西是你采取哪一种构成要件能改变的吗?

大家也都知道,我国的刑事司法受刑事政策的影响非常大。

什么意思?就好比国家颁布了一个保护妇女的相关文件,那么这个时候对于强奸罪的认定就会非常宽松,一些疑点非常大的案件,法官也极有可能认定其为强奸。

又或者谈到正当防卫的问题。正当防卫在过去被称为“僵尸条款”,因为它很少被适用。

这背后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可能的一个原因或许有国家整体对于自力救济的态度。

所以如果法官对于私力救济的态度不变,那么无论你采取四要件还是三阶层,在法官眼中都是“互殴”。

当然像标题所说的“三阶层还是四要件根本不重要”可能会让人误解,认为我说的是犯罪论体系的争论毫无意义。

实际上并不是。这句标题完整的说下来应该是:三阶层还是四要件,对于如今的中国根本不重要。

我当然承认三阶层的理论架构更优于四要件,如果采取三阶层我们能更好的定罪量刑。可是二者的差距到底有多大?是不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这一点是存疑的。

或许三阶层的效果的确更好,但在许多案件的处理上四要件也与三阶层能够取得同样的结论。

可是如果没有落实刑诉法、真正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精神。无论我们国家采取三阶层还是四要件,那对于司法的影响,或许都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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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律师,律所主任,司法部死刑复核援助律师,贵州省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大量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