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电子烟用户增多,不法分子对电子烟动起了歪脑筋,将依托咪酯加入电子烟的烟弹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会出现头晕、站不稳,类似醉酒状态,故俗称“上头电子烟”。“上头电子烟”危害性极大,长期或过量吸食会对脑部神经造成不可逆的伤害,还可能造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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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以来,灌阳法院审理了多起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电子烟“烟弹”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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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2023年上半年,被告人文某某在灌阳县某宾馆旁将1个“上头电子烟”烟弹贩卖给蒋某某并收取其现金600元,后蒋某某与侯某某、黄某某、侯某某吸食了该烟弹。经现场检测,侯某某、黄某某、侯某某的依托咪酯检测结果为阳性。2024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灌阳县新街镇某银行后的停车场内,将其以每个450元购买的2个“上头电子烟”烟弹以每个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邓某某并微信收取其1000元,后邓某某吸食了该烟弹。经现场检测,邓某某的依托咪酯检测结果为阳性。案件审理过程中,文某某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700元并预交了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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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考虑根据文某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判处文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没收了其退出的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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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名录,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等将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也属于吸毒行为,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辨别新型毒品,远离一切类型毒品,防止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灌阳法院

图文:莫童

审核:王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