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身份信息“名不符实”?
男子想离婚却离不了?
行政诉讼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该怎么办?
上思法院带您了解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的那些事儿!
近日,上思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向县民政局发出两份撤销婚姻登记司法建议书,巧妙运用司法建议,助力化解了两起超20年的虚假婚姻登记撤销难题,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双赢。
案件一
“法官,我想离婚。但是和我结婚的人‘离家出走’很久了,身份信息也是假的,现在想离婚都离不了。”
苏某某与周某某在2000年初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国庆后,周某某突然“人间蒸发”,自此失去联系。2024 年,苏某某欲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周某某在结婚证上登记的公民身份号码为虚假信息,公安机关查不到周某某的信息,苏某某一时之间陷入无法离婚的困境。无奈之下,苏某某遂向上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周某某的婚姻登记。
案件二
22年前,刘某某伪造虚假个人信息与黎某某于2002年在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年后,刘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家出走,至今音讯全无,黎某某想离婚却离不了,如今这段婚姻已对黎某某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黎某某遂向上思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刘某某的婚姻登记。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查时发现,两起案件涉婚姻登记行为均已超20年之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最长起诉期限为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五年,两起案件均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然而,苏某某、黎某某作为虚假婚姻登记中的受害者,如果错误的婚姻登记无法及时纠正,依然要面临着无法从错误婚姻中脱离的现实困境。承办法官认为如何实质性化解纠纷,减轻错误婚姻登记对当事人造成影响,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才是当务之急。
于是,承办法官秉承着“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多次与县民政局沟通协调,经仔细研判,对照案件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21年11月18日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向县民政局发出了两份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县民政局收到司法建议书后,十分重视,及时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后,按照法定程序最终依法作出了撤销苏某某和周某某、黎某某和刘某某错误婚姻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苏某某、黎某某在收到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后满心欢喜表示感谢,并当场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至此,困扰两位当事人多年已久的心结终于得以彻底解决。
法官说法
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采用虚假的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也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两件案件虽然已过起诉期限,但是上思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书能动作用,积极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衔接,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机制,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生动践行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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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思县人民法院
编辑:黄舒婷
责编:吴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