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Z某为获利,将其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提供给他人用以走账,事后其收取他人给予的钱款3000元,当日走账银行流水40余万元,其中经查实涉及诈骗款项数额85375.1元。
Z某于侦查阶段被取保候审,在案件到达检察院后委托我们作为其辩护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即刻投入辩护工作,并最终成功帮助Z某获得缓刑判决。
02
律师工作
1.接案后立即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并做好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工作
由于接案时案件已到达审查起诉阶段,当前首要工作便是向检察院申请阅卷,通过阅卷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另外,Z某因担心再次被收押以及首次面对刑事程序而内心充满恐惧与不安,辩护人在向其沟通案件情况的同时,也详细告知并分析其后续的具体刑事程序情况,让其能够对将来可能面对的所有过程与结果做到心中有数。在对其进行大量的释法答疑以及心理疏导的工作后,其表示能够以较为沉稳的心态面对接下来的一切程序。
2.通过阅卷分析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Z某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对帮信罪的罪状描述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阅卷时应从“Z某是否明知”、“是否对他人犯罪提供了帮助”、“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切入,审慎判断在案证据能否证实Z某符合犯罪构成。
关于Z某是否“明知”。在案卷中,Z某供述称其有需要资金,但因征信较差无法从正常渠道贷款,故在网上认识一名办理贷款的网友,对方告知其的情况确无法申请贷款,但有办法为其搞到两三千元用用,只需要Z某提供其银行卡供对方走一下账,Z某随即同意并与对方见面将把银行卡提供给对方走账使用。本案中Z某的交易方式明显异常,而且Z某也供述曾多次向对方询问是否会拿其银行卡去“乱搞”,可以看出其已经意识到对方有可能利用其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而予以放任。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明知对方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故意。
关于Z某的行为是否对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目前证据可以证实Z某在本案中有偿将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属于“出租”银行卡,该单纯出租银行卡的行为虽不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所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但其作用与该条所列举的行为具有等同性,属于该条中所规定的“等帮助”的范畴。
关于Z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关于深入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五条之规定,出租信用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账户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且其中至少3000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按照符合“情节严重”处理。在本案中,Z某的银行卡在出租期间产生的单向银行流水(辩护人已核实指控流水数额为单向流水数额)为40余万元,两名报案被害人被诈骗金额为8万余元,且银行流水亦显示被诈骗资金直接流向Z某账户。故本案情节完全符合《纪要》第五条规定之情形。
阅卷至今,可以得出结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Z某构成帮信罪,Z某不存在无罪可能。
3.即便不存在无罪空间,仍需积极从案卷中提取对Z某有利的罪轻情节
①自首:在阅卷前,Z某已向辩护人陈述其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现在案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亦证实了其说法,结合其到案后即稳定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完全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②初犯: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经历核查表》显示Z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③主观恶性小:Z某在与犯罪分子接触时多次询问是否会拿其银行卡去“乱搞”,显示其内心存在因此遭受法律追究的担忧,其犯罪意愿并不强烈,归根结底其系贪图小便宜而受犯罪分子利用而实施本案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
④其他情节:Z某妻子独自在海南抚养年仅6岁的儿子以及身患残疾的Z某母亲,由Z某在深圳工作赚钱养家。因Z某工作单位知悉其涉及本案后已将其变相辞退,如对其科处刑罚其案底势必成为其再就业的巨大障碍,同时也将对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4.撰写法律意见书并与检察官就对Z某不予起诉进行多次沟通,陪同Z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案情,Z某走账流水数额及获利数额并不大,结合Z某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也具备认罪认罚的意愿,辩护人认为其应属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起诉。据此,辩护人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亦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希望可以通过Z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及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基础上,建议检察官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但检察官则以与Z某情况相似的犯罪嫌疑人太多、目前国家对该类犯罪采取严打的刑事政策为由明确拒绝对其不予起诉。
尽管不能成功为Z某争取到不起诉的完美结果,但考虑到现如今扎实的在案证据情况,认罪认罚仍是对Z某而言最有利的做法,故辩护人在检察官询问Z某是否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亦表示了肯定。同时,在检察官表示无法直接出具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时,辩护人提出暂缓退缴违法所得的请求,希望留作法院阶段为Z某争取缓刑的有利情节,获得了检察官的同意。
最终,Z某在辩护人的陪同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出具了拘役四个月的量刑建议。
5.审判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并成功打动法官,为Z某争取到缓刑判决
由于本案据以指控的证据较为充分,且Z某具备的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从轻情节亦不存在法律适用上的争议,辩护人在庭审中对Z某的家庭情况着重进行了说明,提出Z某此前被刑事拘留已经在事实上起到警示与惩戒作用,综合考虑其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其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和社会危险性,现愿意自愿预缴罚金及退缴违法所得,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庭审后,辩护人还致电法官围绕缓刑适用问题进一步与法官进行了沟通。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通知Z某预缴罚金以及退缴违法所得,随即作出缓刑判决,判处Z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Z某对于再次入狱的担忧随着一纸判决的下发而结束。
宣判后,辩护人从Z某处得知其住处可能将发生较大变动,这对其缓刑是否能够顺利执行存在影响,故辩护人也耐心对此作出分析与建议,使得其最终被司法行政部门顺利接收监管,缓刑落到实处。
03
办案感悟
自2020年断卡行动实施以来,随着司法机关对帮信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帮信罪已俨然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三大罪名,各地司法机关也在不同程度上对此罪名的不起诉、缓刑进行严格把握,越来越多的非法贩卖、出租银行卡、电话卡的犯罪人员只因一时贪念而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笔者在此亦奉劝各位汲取案例经验教训,珍惜宝贵的自由,切莫以身试法而最终得不偿失。
「律师简介」
黄敬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 全球合伙人
盈科深圳刑事法律事务中心 主任
盈科深圳第六届管委会 副主任
盈科华南区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盈科黄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创始合伙人、首席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 专家调解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二届经济犯罪辩护委员会 委员
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文体与福利工作委员会 副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首届)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 顾问
深圳市海南大学校友会 副会长
【专业领域】
黄敬律师,海南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黄敬律师执业二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法律顾问服务等领域均有较深的造诣,擅长处理经济领域疑难、重大、复杂刑事案件及刑民交叉型案件。
黄恩南实习律师
现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盈科·黄敬律师刑事辩护团队核心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