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在网络交友时
遇到网友邀请
或是看到高薪兼职广告
声称有手机即可在家时薪过百
你会不会心动呢?
(图片来源网络)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某在QQ聊天过程中得知一种“转接电话”的高薪兼职。经与上家沟通,黎某明知“兼职”实际上是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助行为,仍与被告人何某联系,由何某提供“兼职”所用的手机号码。2023年6月,何某办理手机号码,提供给黎某使用。随后,黎某与上家联系,按照上家指示,将两部手机通过一根音频线连接,由上家拨打电话进行电信诈骗,黎某操作对接手机保持通话。由此,上家使用该手机号诈骗被害人陆某128620元。何某获利150元。当月,被告人何某、黎某经公安机关到家中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时,黎某、何某均为未成年人。
争议焦点
对于黎某、何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黎某、何某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行为,并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黎某、何某参与诈骗他人财物共计128620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黎某牌、何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予以帮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且被告人何某系作用较小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牌、何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结案,现已生效。依法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是典型的利用未成年人实施“手机口”诈骗行为的刑事案件。诈骗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够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经济能力水平不高的特点,通过网络广告等途径以高薪兼职方式引诱蛊惑未成年人帮助实施诈骗。本案中,黎某、何某按照上家的授意,采用音频线转接手机通话的方法为上家的电信网络诈骗“移花接木”,帮助上家规避反诈预警,最终使陆某受骗。现实中,此类行为不仅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使更多人蒙受损失,也为公安机关破案追赃增加了难度。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从事兼职活动中应保持警惕,认真辨别“轻轻松松高薪日结”等商家发布信息的合法性,注意在兼职过程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也切莫在侥幸心理下实施可能存在违法犯罪风险的兼职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百色中院
作者 | 章 军 李善瑛
编辑丨 谷 林
审核丨 黄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