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在相信

出借银行卡就能

“日进斗金”?“躺平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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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注意!注意!

这不是发财的门路

而是犯罪的道路!

但尽管咱民辅警强调了无数次

还是有人不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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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崇义县公安局过埠派出所

在日常工作中获悉线索

辖区居民黄某某

存在银行卡交易异常

经民警深入的调查与分析

很快便从海量的交易记录中

梳理出了关键证据

随后

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黄某某

依法传唤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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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违法行为人黄某某

受利益诱惑,忽视法律风险

非法将名下的一张银座银行卡出租

并从中获利

而该银行卡被不法分子

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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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违法行为人黄某某

因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账户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

将会面临如下惩戒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受惩戒期内将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自助机上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也不能使用云闪付、微信、支付宝扫码付款或收发红包等。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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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

将会面临如下惩戒

1. 实施三家基础运营商只保留1张电话卡,两年内不得办理电话用户新入网业务。

2.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账户和电话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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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出售“两卡”

可能将涉嫌以下三种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下没有白掉的馅饼

别为了“蝇头小利”

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崇义公安将始终保持

严打态势、绝不手软

全力守护群众“钱袋子”

来源:过埠派出所

版面编辑:陈晓红

责任编辑:张自波

值班主任:徐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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