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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2年11月,李某入职A公司,约定李某担任副总经理一职,劳动期限为三年,同时合同中还明确规定李某在职期间不得在具有竞争关系企业任职,担任经理、董事等,否则A公司可无责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可2014年2月,李某瞒着A公司私下里担任B公司的总经理,任期三年,A公司发现后,当即向李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某在B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严重违反A公司关于禁止到竞争企业任职的规章制度,对其公司经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为证明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A公司还提交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佐证。公证书载明:“2014年某市xx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第一中标候选人”为B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A公司。

李某以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为由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A公司的规章制度,故A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第二款明确规定,当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首先,A公司在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表明禁止劳动者在竞争企业担任职务,合乎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再者,A公司与B公司共同竞标同一个采购项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竞争关系。所以,李某同期担任B公司总经理明显已经构成对A公司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故A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时基于本案,企业应当注意,依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需就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及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列出以下重点审查事项以供参考:

需要审查劳动者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所称的违纪行为、劳动者的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有无明确的规定、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的处罚规定是否合法合理、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严重程度(包括是否故意作为、多次作为、劝阻无效、严重影响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造成用人单位的重大损失)以及用人单位做出“开除”决定前有无给予劳动者申辩、纠正的机会。

如劳动者均符合上述要件,则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无需为劳动者恢复工作岗位或者向其支付赔偿金。

不过,在实践中,上述情形的举证对用人单位而言,确实经常存在很大难度,这就对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寄语

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在面对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时,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当然,在此过程中,也应确保遵循合法程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劳动者的违规行为。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与法律顾问沟通,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避免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是保护企业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良好工作秩序的必要手段。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