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枉法裁判,可谓是五花八门。但依据五个月后才出现的证据判案,则还真是首次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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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5民初8967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记载,原告王景明自2005年11月领取了股本金及股息后,已不再是天津市宝坻区宝丰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股东。第6页记载,在《入股统计发放表》中,王景明已领取了股本1000元,02、03两年股息80元。可见,该判依据的是这份《入股统计发放表》,而这份《入股统计发放表》则是出现在2006年4月18日,显然比该份判决书的认定时间晚了五个多月。这就不能不令人感到质疑,是该判的法官有先见之明,还是宝坻法院乱判成风,因为已经过去长达五年了,但该判却一直未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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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该案原告王景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不仅曾上诉到中法,也曾向高法申请再审,不仅曾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也曾寄希望于院长纠错机制,但却均都无济于事,这究竟是为了什么,难道是要把错案的当事人逼到北京去上访吗?为什么都是拿着一审判决当依据?为什么连先与后都分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