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期间,总是甜甜蜜蜜不分彼此,认为“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彼此需要钱财都会毫不犹豫地拿给对方。但事实上,一旦分手闹掰,有些大额转账,可没那么容易要回来。近日,九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曾是情侣的男女双方因恋爱期间的转账,闹上法庭。杜女士与田先生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田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杜女士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并承诺期限内还清。借款发生后,田先生向杜女士偿还了借款本金15000元。向来情深,奈何缘浅,由于一些原因,杜女士与田先生结束恋爱关系,此后田先生再未还款且拒不主动联系杜女士说明原因。无奈之下,杜女士只好诉至本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杜女士向田先生出借款项,借款到期后田先生应及时还款,其借款后拒不还款的行为系违约行为,故杜女士要求田先生还本及索要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决田先生偿还杜女士欠款本息共计35000余元。

法官提示

情侣或亲密的异性朋友之间借款,大多发自心、源于情,男女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但作为成年人,一定要分清楚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特别是在处理大额财物时,要谨慎对待,保留相关交付的证据,以免恋爱关系发生变化时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造成情感与经济上的双重伤害。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杜女士与田先生虽系恋爱关系,但双方仍是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恋爱期间的借款在法律上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恋爱期间借款应当予以返还,即使恋爱后结婚或分手都应当予以返还。

(来源:包头九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