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孟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3月,杨某让张某为其承建的工程做围墙等项目。双方口头约定,张某的劳务费为90元/立方米。工程结算时,杨某向张某出具欠条,写明欠张某劳务费8万元。后杨某向张某支付劳务费4000元,张某催要剩余劳务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交的欠条能够证实张某为杨某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对工程进行结算,张某的劳务费共计8万元,已支付4000元,尚欠7.6万元。双方未约定具体的给付时间,张某可以随时要求给付劳务费。张某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故判决杨某向张某支付劳务费7.6万元。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与接受劳务者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提供短期劳务的劳动者与接受劳务者之间若未签订书面合同,仅以口头协商劳务费,提供劳务者往往处于举证不能的劣势。在劳动者未签订劳务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以事实为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任务分配记录、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同事证言等证明存在劳务关系。遇到欠薪问题时,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投诉、起诉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
本报记者 谢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