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快钱

做起了“客运”的生意

运送偷渡人员

以为只是拉了几个客

应该不会构成犯罪吧

真“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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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筠连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重拳出击、深挖细查,成功破获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5人,其中缅甸籍1人,为打击整治跨境违法犯罪行动再添战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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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获悉有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获此线索后,立即开展工作。 经查,2024年8月, 庞某为谋取高额利润报酬,接受了吴某的邀约,二人明知运输的人为缅甸籍偷渡女子,仍将其从云南边境运送至山东菏泽,并从中 非法 获利8000元。在尝到甜头后,庞某又邀约覃某继续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2024年9月至今,庞某、覃某多次与外籍人员联系,先后运送 11 名缅甸籍女子从境外偷渡至中国境内。 10月,庞某、覃某再次“接单”,将3名缅甸籍女子运送至江西丰城,在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庞某、覃某等5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 条 连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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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筠连公安

封面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编辑:彭翰林丨责编:杨俊伟丨编审: 殷靖翔

监制: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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