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区河道纵横、湖泊众多,形成了独特的城市景观。然而,喜欢钓鱼和游泳的朋友,在享受大自然乐趣的同时,也可能会一不小心就触犯法律风险。
上午9点30分,记者在市区江北东江公园看到,部分钓鱼爱好者在江边垂钓。尽管当天下着雨,他们还是直接“安营扎寨”,丝毫没有顾及身旁竖着的“危险!禁入!”告示牌。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种垂钓行为不仅不文明还有可能涉嫌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条,市民不得在公园景区以及江河湖海禁止钓鱼、游泳的区域垂钓、游泳。《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放生、游泳、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第三十条规定,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游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罚款;在惠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垂钓、非法捕捞水生动植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