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擎利剑斩邪恶,律做天平判是非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员工离职后,如果不是自己的原因是可以要求工作单位给予以工作时长为准的经济补偿金,然而,当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并没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如何运用法律驳回请求?
案件简介
原告员工自2014年2月进入公司一工作,2022年2月16日因公司安排进入公司二工作,期间公司一未与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因公司二拖欠工资而离职,要求公司一承担2014至2023年9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因公司一于2023年破产,遂原告要求公司一股东及委托人承担补偿责任,委托帮助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原告要求经济补偿的依据是公司一未足额支付2023年8月和9月期间的工资。但2022年2月16日原告与公司二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保证与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合同期限为2022年2月16至2024年2月16日,因此自2022年2月16日之后劳动关系主体已不再是公司一,且委托人已经于2022年4月将股权转让于其他人,与公司一没有任何关系,故原告要求委托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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