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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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先起诉民间借贷因证据不足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再次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如果先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再起诉不当得利,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的一则案例中明确: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先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再起诉不当得利一般情况下较难获得支持,主要是因为:
1、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应由谁举证?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非绝对由原告或被告举证。如果是之前有法律根据,其后丧失(如合同被撤销、确认无效等),则由原告证明“没有法律根据”;如果是错误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汇款对象错误),则由被告举证其对财产的占有“具有法律根据”。
3、先起诉民间借贷,不被支持后,又起诉不当得利。根据原告主张,其转款系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不过证据不足),被告对财产的占有并非是“没有法律根据”,所以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但如果有以下特殊情形的,也存在获得支持的可能:
1.出现新证据:如果在民间借贷诉讼被驳回后,原告发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取得款项确实无合法根据,那么其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就有可能获得支持。
例如,原告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无法证明借款合意而败诉,但之后通过调查发现,被告曾向他人承认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因错误认识而收取的原告的款项,此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无合法依据,从而使不当得利之诉具备了充分的事实基础.
2.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变化:若在第一次起诉民间借贷后,双方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导致原有的支付行为失去了合法依据,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也可能得到法院认可。
比如,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向被告支付了一笔款项,后合作关系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被告继续占有该款项无合法依据,原告先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后,以不当得利再次起诉,并能充分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变化及被告无合法占有依据的,法院可能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综上,先起诉民间借贷被驳回后再起诉不当得利通常不会获得支持,因此,当事人在面临此类情况时,应谨慎评估证据和法律风险,依法选择争取路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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