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阳市中级法院信号屏蔽器遭“损毁”一事风波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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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当事人曾武律师收到洛阳当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处行政拘留五日。

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作出的处罚文书显示,“2024年9月20日10时07分左右,律师曾武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律师休息区内,因不满休息区没有手机通讯信号,采取爬窗台、踩沙发的方式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置的信号屏蔽器关闭,扰乱法院正常办公秩序。”

19日深夜,在重庆开庭的曾武律师告诉笔者,洛阳警方电话通知称,要求其于11月20日到洛阳执行拘留,“(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肯定都要提的。”此外,笔者获悉,有刑辩律师随后将赶至洛阳,声援曾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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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前报道,9月20日,河南李伟平等人“涉黑”案二审开庭,洛阳中院在法庭、律师休息区甚至卫生间,均设有信号屏蔽设备。休庭期间,辩护律师曾武试图关闭休息区的屏蔽器,后致一屏蔽器掉落在地。当日下午休庭后,曾武即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遭警方传唤。

洛阳警方对曾武的传唤持续至21日早上。据曾武回忆,询问内容主要涉及洛阳中院屏蔽器掉落一事。询问结束后,警方对曾武作出拟行拘5日的处罚,理由是其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对此,曾武当场提出复核申请。

涉事律师是否有意“损毁”屏蔽设备?据曾武讲述,相关屏蔽器是他在试图关闭时“不慎掉落”。曾武称,当日上午10时许,休庭期间,辩护人在律师休息区休息。“此时发现四周墙壁上挂有信号屏蔽器,甚至连厕所都有。手机依旧没有信号,而且考虑信号屏蔽器影响人体健康,因此对违法安装、启动的屏蔽器进行关闭。”

“关闭第二台信号屏蔽器时,设备意外掉落。”曾武回忆称,屏蔽器高挂墙上,他借助休息区的红色沙发,试图关闭第二台仪器,“第一次上去碰不到,第二次拿出手机去触碰开关。碰了一下,那个设备就掉下来了。”

曾武的说法与其他在场目击者此前所述基本一致。另据该案多位辩护人透露,该案另一辩护律师的助理因涉此事亦遭处罚。该案一辩护律师任建宇23日发帖称,涉事律师助理被洛阳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两次传唤,“实际上,(涉事助理)仅仅在曾武够不着信号屏蔽器时说了一句可以用手机去关。”曾武25日告诉笔者,涉事助理的处罚决定已作出,“也是五天拘留,目前暂缓执行。”

曾武认为,他们关闭信号屏蔽器,是为制止法院侵犯辩护人通信权利的违法行为,并未扰乱单位秩序。

“就算法庭内装信号屏蔽器合法,但律师休息区装屏蔽器显然不合法。”曾武表示,法院使用信号屏蔽设备要根据案件情况、性质,征得有关部门许可,“洛阳中院显然没有经过审批和许可,违法在先。本人关闭屏蔽器时(屏蔽器)不慎掉落,对律师拟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该屏蔽器如意外毁坏,本人愿意积极赔付损失。”

对此,笔者曾致电涉事法院和办案单位,咨询此事详情,均未果。洛阳市中级法院有关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不便透露,如需咨询,需对接法院宣传部门;而法院值班室及警方办案部门电话则多次无法拨通。

事后,笔者从该案多位辩护律师处获悉,洛阳中院目前已主动关闭律师休息区及卫生间的信号屏蔽设备。

那么,涉事法院在律师休息区设置信号屏蔽器的行为是否合法,警方对涉事律师以“扰乱单位秩序”处以行政拘留的决定是否合理呢?

北京律师卢义杰于9月22日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次月10日,河南省工信厅书面答复称,“经检索查找,您(指卢义杰)申请公开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9月至12月20日使用无线电频率、手机信号屏蔽器的许可文件不存在。”

对此,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薪燚告诉笔者,司法机关使用信号屏蔽设备时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履行相应报批手续,且应明确限制使用范围。对于司法机关违法使用信号屏蔽器的,律师有权制止其违法行为。

曾薪燚分析称,法院使用屏蔽器的依据是最高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权利的通知》相关规定,“即使对重大敏感案件使用屏蔽设备,仍要根据上位法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备、审批手续,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

据其介绍,我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此外,我国《刑法》亦对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有所规制。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亦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涉嫌违法,且洛阳警方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朱孝顶分析称,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扰乱机关单位秩序的,应当以“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法定后果为要件。而法院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审判,涉事律师关闭其休息区屏蔽设备的行为,与法院的工作秩序并无直接关联,不会导致法院的审判工作客观上无法进行。“(法院)这个报案就不应该受理,(警方)这个处罚显然不合法。”

重庆律师张庭源表示,洛阳中院在非庭审区域的公共空间设置信号屏蔽器,已涉嫌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属违法侵权行为。“权利被侵犯者依照民法典规定,针对侵权行为实施排除妨害的救济,于法有据,何错之有?”

洛阳警方作出的处罚决定引发了刑辩律师圈的广泛关注。对此,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启文认为“很荒谬”。

汪启文表示,此前卢义杰律师已通过向河南省工信厅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证实了洛阳中院使用手机信号屏蔽器是没有依法经过许可的。曾武律师只是去关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屏蔽器,便被洛阳公安予以行政处罚,实在是有些欲盖弥彰。

“因为在今天的处罚做出之前,洛阳中院未经许可使用屏蔽器一事本来已经像其他热点话题一样被大家遗忘掉了,结果洛阳公安突然又要处罚曾武律师,让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又一次浮出水面,这其实是不利于洛阳司法形象的。”汪启文称, 洛阳中院正在审理的这起案件中,有很多程序性问题还没有解决,洛阳中院不去解决这些能够帮助查清案件事实的程序性问题,反而从其他地方为难律师、处罚律师,“让我对洛阳中院审理案件的公正性也产生质疑。”

朱孝顶亦为同行遭遇而感激愤。“我真没有想到洛阳中院违法设置屏蔽器已经引发了法律界的集体批评的情况下,洛阳警方居然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居然敢真的对正在履行辩护职责的律师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朱孝顶告诉笔者,其作为辩护律师,深感执业环境之恶劣,“这对于法治环境建设,对于扭转营商环境,对于民众的法治信心和市场信心都将是极其沉重的打击。”

朱孝顶呼吁,洛阳警方应立即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并请全国司法机关坚决制止洛阳中院擅自设置屏蔽器的违法做法,“当前社会恶性案件频发,让民众信赖司法、让法院成为文明、理性、平和的代名词,让法院真正成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