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

民间借贷已经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借贷过程中

利息的支付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那么在借款合同中

如何支付利息才合法合规

又有哪些问题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一起来看看法律对其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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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超额高利,不用还

案例:2022年4月,李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向王某许诺高额利息,并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向王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0%。王某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该利率远高于市场正常利率,但出于高额利息的诱惑,仍然同意借款给李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因生意失败,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王某遂向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令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02

借款时,预先扣除利息不合法

案例:2020年10月23日,杨某与马某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载明杨某向马某借款2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利率为月息1%,杨某以其名下一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日,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杨某支付242500元。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多次催要,杨某仍未还款,马某将杨某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000元。审理过程中,马某述称剩余7500元本金系通过现金方式出借。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马某还款242500元,并支付利息(以242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关键词:房屋买卖

房产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财产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

我们应当加强风险意识

警惕低价购房的“陷阱”及各类“套路”

擦亮双眼看清各项条款

学会“避坑”,防止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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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楼盘“烂尾”莫慌张,法律法规来帮忙

案例:干部罗某选中某在建楼盘,签订预售合同。为省利息,罗某付清全部房款。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楼盘“烂尾”。罗某要求退款,开发商表示需先偿还银行和包工头的债,房款退不了。罗某无奈,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购房者的房款返还请求权处于优先地位,遂判令开发商退还罗某全部购房款。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02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案例:李先生千挑万选,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心仪的二手房。拿到不动产权证书后,他发现,这套房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剩下30年。李先生很疑惑,不是说70年产权吗?现在变成了30年,这不是吃亏了?如果30年到期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自动续期吗?需要另行缴费吗?后咨询律师了解到,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可以自动续期,无需缴费。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358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键词:物业管理

当发生物业服务纠纷

身为业主有何权利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

几乎每家每户都会与物业服务人员打交道

发生分歧、争议或者矛盾在所难免

只有详细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知识

才能防止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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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电梯广告收益,业主共享

案例:自2017年10月开始,菏泽某物业公司对菏泽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某广告公司在该小区开展电梯广告业务,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201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广告费8400元。2019年10月18日,物业公司退出该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但未将上述8400元电梯广告费移交给小区业委会。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归还。最终,法院对于该小区业委会要求物业公司归还8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02

业主不能因对服务质量不满,而拒交物业费

案例:某物业服务公司已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10余年,但近年来由于物业服务成本的提高等原因,物业服务水平具有明显下降趋势,并且存在侵占小区共用部位、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卫生状况差、车辆管理混乱、保洁人员随意使用业主家卫生间以及保安人员值班睡觉等问题,引起了小区业主的不满,从而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导致业主被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最终,法院综合物业服务公司履行行为的瑕疵情况、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业主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的90%支付物业服务费。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湖北消防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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