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左右与被害人周某某相识。自2021年开始,李某某多次向周某某借钱用来炒期货。
2023年12月19日,李某某在周某某不愿意借钱给他的情况下,到周某某家门前,不断敲门纠缠,在周某某让其进门后,李某某持尼泊尔弯刀到周某某卧室并用刀威胁周某某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11995元。
2024年3月2日,李某某在周某某不愿意借钱给他的情况下,趁周某某家中无人时,从大门门槛处钻到房屋内等待。当日,周某某回家后,李某某持剪刀、水果刀威胁周某某,持铁锨等物品殴打周某某,逼迫周某某向他人借钱后给其转账共计31300元。双方在争夺剪刀过程中周某某受伤,经淄博市淄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借款是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案情,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对行为性质作出认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行为,强迫交易罪同时具有强迫性和交易性的本质。二罪在行为手段上均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但抢劫罪和强迫交易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劫财的故意。强迫交易罪因不平等的对价和交易,行为人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能证实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便客观上采用了暴力、威胁的手段亦不能以抢劫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法官说法
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款的行为定性系构成抢劫罪还是强迫交易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持刀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款,且使他人在精神受到强制时被迫借款,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虽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借款,但在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前提下,被告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款,属于强迫他人提供借款的服务,且情节严重,应以强迫交易罪定性。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包括五种情形:(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推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以暴力、威胁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也有类似的意见认为,对于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款,在认为不宜构成抢劫罪的前提下,可以考虑的罪名为强迫交易罪。
虽然刑法没有明确将强迫借款的行为列为强迫交易罪,但借款本质上是交易,强迫借贷符合强迫交易的构成要件,构成强迫交易罪。因此,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之间的界限在于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交易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对行为人进行定性时,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结合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犯罪动机、时间、地点、当时的客观情况、有无偿还意愿等因素,遵循证据裁判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对行为性质作出认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案例撰写人
淄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