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精心挑选了打折商品
付款的时候却告诉我促销结束了
明明大大的促销商标还贴在那儿呢!
这还不是赤裸裸的价格欺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8日,老王到某超市购物。他买了很多东西,其中包括一袋红糖馒头。到收银台结账后,老王发现发票显示红糖馒头的价格为13.8元,高于他在购买的时候看到的优惠价格9.9元。后经核实,该超市放置在红糖馒头上的优惠活动黄色标签价格显示为9.9元,但标签上还表明了优惠活动有效期间为8月2日至8月16日。老王认为,超市已经构成价格欺诈,应当退还整单商品的价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其500元。超市认为,虽然因工作人员有疏忽,未及时将已过活动期的价格标签移走,但超市的行为不构成价格欺诈,超市同意对于顾客的不好购物体验进行补偿。
法官说法
本案二审中,法院认为,案涉黄色价格标签为优惠活动标签,该标签上明确标明了优惠活动时间段。虽然超市在优惠活动结束后,商品价格发生变动时,未及时调整相应标价,确属不当。但老王是在优惠活动期结束后购买该商品,超市没有按照活动期内的优惠价格进行结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构成价格欺诈。因此,判决驳回老王的诉讼请求。
但是,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看,该超市在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商品价格标签的设置上存在管理上的缺失,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案件受理费应由超市承担。超市自愿向老王退还红糖馒头的价款,并额外补偿老王,对此法院予以认可,老王可自行至超市领取。
法条链接(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法官提醒
本案中,超市未及时将已经过期的优惠活动价格标签移走,该行为虽然不属于《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七类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诈,但超市在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未及时调整相应标价,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超市未能严格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明码标价的规定,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商品价格标签是反映商品价格的重要载体,也是消费者在购物时关注的重点。大型零售超市中,商品种类繁多,优惠活动频繁,超市经营者应当进一步提升动态价格管理措施,采用合理方式对商品价格标签进行有效管理,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价格产生错误认识,影响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对于已经产生的矛盾,经营者应当本着诚信的态度,主动化解矛盾,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感、幸福感。
供稿:民一庭 陆一君
编辑:张 澜
审定:张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