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仁化法院成功调解了

一起生猪买卖纠纷案件,

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心存已久的矛盾,

实现案结事了,

获得了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郑某从事生猪批发采购,张某经营屠宰销售,双方经常有生意往来。某日,郑某像往常一样将采购来的几十条生猪出售给张某,不料几天后,购买的生猪中竟有6只染病死亡,张某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为此,张某不同意再支付剩余货款12000元,并起诉郑某承担损失赔偿。郑某则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卖给张某的生猪存在问题,要求张某支付全部生猪款,双方争执不休。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促成矛盾妥善化解,承办法官分别和双方进行沟通,组织开展调解,一边劝说郑某:“张某并非恶意拖欠生猪款,生猪染病死亡,张某虽然能获得一定的补助款,但相对于10000多元的直接损失而言,无疑是杯水车薪。希望你适当让步,这样不仅能够尽早收回生猪款,今后双方还能继续合作。”另一边劝导张某:“相对于调解而言,诉讼花费的时间成本更高,不利于及时回款和促进你的屠宰销售经营,不如和对方一起心平气和地谈谈,商定适当的赔偿金额?”最终,双方都作出了一定让步,郑某仅要求张某向其支付6000元生猪款,其余6000元用以弥补张某的损失。达成协议后,张某当即向郑某转账6000元,双方重归于好,还谈起了后续生猪买卖的合作事宜。

调解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应当以“情”为纽带,以“理”述乡情,以“法”解纠纷,以“和”聚民心。用心对待双方当事人,以真诚化解矛盾,才能使得矛盾由大化小、由小化无。

文字:李莹 欧吉琼

编辑:刘青 校对:黄健婷

审核:陈东阳 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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