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15日 07时20分,邹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邹平市高铁站进站口,对刘某玉驾驶的鲁MDT06**(渐变绿)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郭 某华151****7088、王 某东151 ****7068向刘 某玉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中发现:2024年08月15日 07时10分左右,刘 某玉驾驶鲁MDT06 **(渐变绿)别克牌汽车,使用滴滴出行软件司机版客户端接单,从滨州市邹平市黄山街道办事处黄东村拉了一名乘客,到邹平站-进站口,收取了10.31元车费。该车驾驶员刘 某玉通过手机号158 ****6844注册滴滴司机,从事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已经营29天,累计完单380单,累计收入4377.16元,今天通过滴滴平台共接单3单,收入38.39元。
执法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相关证件进行了取证,对驾驶员进行了询问。该车驾驶员刘 某玉提供不出该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驾驶员刘 某玉对此行政强制措施无异议。
经查询,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我市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且一年内被查处超过三次。证据:询问笔录、交通运输执法现场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陈述申辩书等。经调查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22
处罚内容:罚款叁万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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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嗨0543综合信用中国(山东滨州)
◆编辑:滨小州(微信:wei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