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15年3月18日,王某向李某借款35000元,约定利息为每月350元,于年底即12月31日归还,其中杨某和张某为其保证,二人在借据上签了字。
前述欠款经李某索要未果,其诉至法院,获得胜诉判决,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息),杨某、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王某、杨某、张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申请执行。
经法院执行,保证人杨某垫付偿还李某欠款本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共计48729元,而后杨某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其代偿的借款本息,并要求另一位保证人张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要求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杨某代偿款48729元,对依法强制执行王某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前项债务的部分,由另一位保证人张某承担给付责任。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垫付人杨某要求债务人王某还款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保证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王某在案外人李某处借款,由杨某及张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李某索要,王某未予清偿,杨某作为保证人,替王某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已依法取得了追偿权。
故杨某要求王某给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杨某能否向另一保证人张某追偿?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在承保证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保证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但同一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之间能否追偿,不能一概而论,应视情况而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承保证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一是保证人之间有约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如约定了各自承担的份额,一方保证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如保证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未约定分担份额,一般视为份额相同,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之间平等地承担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相应份额。
二是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保证制度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保证,但是各保证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请求其他保证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上述情形外,保证人承保证证责任后,不享有对其他保证人的追偿权。
本案即属于第二种情形,杨某、张某作为保证人均在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据上签字,可推定二人存在连带共同保证的意思表示,二人未对保证比例进行约定,则应当平均分担。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杨某承担了保证责任,其向王某不能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张某均分。
律师寄语
保证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各方共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第二类是保证人单方出具的保证书、保证函;第三类是最常见的署名保证,主合同(包括借据、借条等)中没有保证条款和保证内容,但只要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或者在保证人一栏上签字、盖章,即构成保证担保。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提醒您,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应审慎评估审查债务人的还贷能力及自身的保证能力,并对保证份额、保证期间、保证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尽可能地限定保证责任风险,避免因承担保证责任而损害自身权益。
写在最后。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