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酒驾无事故,其处罚涉及驾驶证处罚和刑事处罚两个方面,具体说明如下:

一、驾驶证处罚

1.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必要措施约束其至酒醒,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规定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者,同样将被约束至酒醒,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此外,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在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使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也不得再驾驶营运机动车。

二、刑事处罚

对于醉驾无事故的驾驶者,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同时处以罚金。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明确指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的范畴。

三、缓刑的可能性

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驾驶者,虽然处拘役并处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及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特别是对于未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四、醉酒驾驶的认定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而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唿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的规定,饮酒驾车则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20mg/100ml至80mg/100ml之间的驾驶行为。

五、危险驾驶罪的构成条件

1. 行为条件:存在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 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必须在道路上进行,这里的“道路”范围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一致。

3. 对象条件:驾驶的必须是机动车,包括各类动力驱动的车辆。

4. 情节条件:虽然法律对“情节恶劣”没有具体规定,但通常认为在特定场合(如闹市区、高速公路等)或特定情况下(如车上载有多人等)的醉驾行为可以视为情节恶劣。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因为这些情况将按照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唿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4.1: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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