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界最近非常热闹。

就因为一个“郎”字,郎酒向夜郎古酒业索赔1.96亿,还要求人家改名,新名字里不能有“郎”字。这2亿的索赔对郎酒来说,可能就像九牛一毛,但对夜郎古酒业这个小企业来说,那简直就是天要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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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事儿,多位法律专家热烈讨论,他们一致认为,“夜郎古”与“郎”不混淆,不构成侵权。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在谈这个案子的时候,举了个例子,“西门子”和“西门庆”。

他认为二者都是显著固定称谓,不能因三字之中的二字相同,就简单认为两者构成混淆性近似。商标近似和混淆判断虽有种种不确定性,但基本判断思路标准及判断结果的公平性还是能够把握的。

孔祥俊还强调了一个重点,就是商标权得保护,但也要防止商标霸凌和强者通吃。

北京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杨明在“知产力”公众号上发表《杨明:当“夜郎古”与“郎”相似,究竟是谁“夜郎自大”?》一文中,明确指出本案中认为“夜郎”与“郎”构成近似就已经是缺乏认知基础的了,更不用说,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容易导致公众混淆”。在缺乏逻辑前提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会有误认发生,可以说是相当任性的。该判决其实就是在帮助“郎”字商标“通吃”掉所有包含“郎”的商业标识。

“一审判决,不论是认定混淆造成侵权、赔偿金额计算公式都反映了一种‘任性随意’。”

就这个案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海龙也发过声,“商标的本质就是标识商品来源。‘郎’与‘夜郎’,只要对中国白酒具备起码认知的消费者,都不会出现混淆,那基本就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