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国际商务》(第4版)
注:本书华语由法文翻译而来 ,有少量电子版可赠送
第九章 国际商务的法律适用
9.4国际商务保护的内容
9.4.1对财产权的保护
对国际商务合作的保护,主要是对主体财产权的保护,即对所有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国际商务保护中对所有权保护,各国通行的保护方式,有刑法保护、行政法保护和民法保护。
民法保护的方式主要有:
当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机关确认所有权。
如财产受到非法损害,所有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当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有权要求返还原物。
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遇到妨碍、侵害或危险时,有权要求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和消除危险。
所有人的财产被人毁灭、损坏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有人的财产被国家征用、国有化时有权要求补偿。
9.4.2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就是排他性。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非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其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时效性,是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即丧失效力,除依法续展的以外,凡丧失效力的知识产权,其成果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有效的区域范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内有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发生效力。
在国际商务合作中,最常见的是对专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法律保护,它们都可以作为一方与对方合作的出资财产,受到所有权和债权的保护,同时,在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产生新的智力成果而申请专利和商标注册,取得专利权和商标权。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A国取得了专利权的发明和商标权的商标,如果没有在B国申请并授予专利权和商标权,也不受B国的法律保护,而只受双方合同的约束。
因此,无论是独立的专利和商标许可合同,还是与技术转让合同、设备进出口合同、交钥匙合同等一类综合性合同连在一起的专利商标许可证合同,如果想要得到受让方所在国工业产权法的保护,必须在受让国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在经济合作中产生的新的智力成果,要获得专利权和商标权,其途径同样如此。
专利权人在授权国依法享有制造、使用和销售的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要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应经专利权人同意,并支付使用费。专利权人有转让专利或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和专利号的权利。
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国法律通常采用的保护方式,有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专利权人的经济损失,没收和销毁侵权产品或用来制造侵权产品的机器设备,没收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等。
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其赔偿额的计算,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方式。有的是按专利权人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有的是按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计算,还有的是按照正常情况下使用人应当支付多少使用费来计算。对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并没有具体规定,而是由法院按不同情况,区别裁判。
对于严重的专利侵权行为,也有一些国家采用刑事处置方式。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瑞士、瑞典以及中国都有刑事责任的规定。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将已经注册的某一特定商标用于某商品上的一种专有权。
商标权人有权在他取得注册的某商品上,以及与经营某商品有关的广告、商业信函、包装、发票、说明书等上面使用该商标标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权利。
对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或者给商标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权人有权向商标权授予国请求法律保护。
对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一般有:禁止侵权行为,封存收缴商标标识,予以通报,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辅以罚款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对专利权,商标权的国际保护公约,主要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马德里协定》和《商标注册条约》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定有国民待遇、优先权、独立性、强制许可等“四项原则”,对保障技术要素的国际移动最具有代表性。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凡属公约参加国的国民,不论他们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有永久住所或营业场所,在专利的申请、商标注册和保护方面,都享有同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公约非缔约国的国民,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的、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者,也享有与本同盟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规定,凡已在一个缔约国申请被授予的专利和批准注册的商标,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仍为首次申请的日期。目的是为保护首次申请人的利益,使之不会由于两次申请的差异而被他人抢先申请注册。
独立性原则规定,各缔约国独立地按本国的法律授予、拒绝、撤销或终止专利权和商标权,而不受该项专利权和商标权在其他缔约国内的任何规定的影响。
强制许可原则规定,各缔约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证,以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
所谓“一定条件”,指的是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未实施专利而又提不出正当理由。此时,任何第三者都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使用人必须付给专利人合理的报酬,专利权人仍然可以拥有其发明权。
此外,《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规定,各缔约国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式样,给予临时保护。防止因为公开展出失去新颖性而不能取得专利权,但不能延展优先权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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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国际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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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雷欧著
简明国际商务目录
A编 简明国际商务
第一章国际商务的概念
1.1经济国际化趋势
1.2古代的国际商务
1.3二战前的国际商务
1.4二战后的国际商务
1.5国际商务的相互依赖
1.6国际商务合作的本质
第二章国际商务合作的“4C”规律
2.1 国际经济“4C”的基本特征
2.1.1国际经济关系中的“4C”规律
2.1.2国际经济矛盾
2.1.3国际经济竞争的新特征
2.1.4国际经济竞争的结构性变化
2.1.5高科技领域的国际竞争
2.1.6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主角
2.1.7国际商务协调的重要性
2.1.8国际经济合作的大趋势
2.2“4C”之间的相互关系
2.2.1国际经济协调机制的作用
2.2.2合作与竞争相伴而生
2.2.3矛盾与竞争贯穿始终
2.3关于“4C”的正确认识
第三章国际商务中的资本移动
3.1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动机
3.1.1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
3.1.2国际间接投资的动机
3.2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经济效应
3.2.1资本要素国际化的优越性
3.2.2资本要素输出国的经济效应
3.2.3资本要素输入国的经济效应
3.3资本要素国际移动的形式
3.3.1国际经济的合资与合作
3.3.2国际经济中的独资模式
3.3.3国际间接投资的具体形式
第四章国际商务中的工程承包
4.1国际承包工程
4.2国际承包工程的的特点
4.3国际承包工程的基本程序
4.3.1国际承包工程的三种招标方式
4.3.2国际承包工程的投标
4.3.3国际承包工程的中标和签约
4.3.4国际承包工程的实施和验收
4.4国际承包工程的形式
第五章国际商务中的劳务合作
5.1国际劳务合作概念
5.2战后国际劳务合作的发展
5.3国际劳务市场的特点与趋势
5.4国际劳务合作的驱动因素
5.5国际劳务合作的制约因素
5.6单纯劳务输出和输入
5.7劳务输出合同的内容
第六章国际商务中的科技合作
6.1国际科技合作
6.2国际科技合作的作用
6.2.1国际科技合作的奇迹
6.2.2国际科技合作节省成本
6.2.3国际科技合作带动开发
6.3国际科技合作的发展
6.4国际科学合作的进程
6.5国际技术合作的权益
6.6国际技术贸易
6.7国际许可贸易的定义和性质
6.7.1国际许可贸易的定义
6.7.2国际许可贸易的性质
6.8国际许可贸易的类型
6.8.1专利许可的利弊
6.8.2专利许可协定的要点
6.8.3“专有技术”的特性
6.8.4作为无形资产的专有技术
6.8.5独占性许可及其他许可
6.8.6许可贸易的主要特征
6.8.7国际许可贸易的报酬
6.8.8技术报酬的支付方式
第七章国际商务中的信息合作
7.1国际信息合作
7.1.1信息与人类的关系
7.1.2信息的国际间流动
7.1.3国际信息合作的发展
7.2跨国公司的信息合作
7.2.1国际信息合作机制
7.2.2国际信息合作展望
7.3现代电子商务分析
7.3.1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
7.3.2现代电子商务的发展
7.3.3现代电子商务的成功因素
7.3.4现代电子商务的分类
7.3.5现代电子商务的功能分析
第八章国际商务的谈判
8.1国际商务谈判理解
8.1.1国际商务谈判的特征和调整
8.1.2国际商务谈判的结构和程序
8.2国际商务谈判准备
8.3谈判力及其影响因素
8.4简单谈判与复杂谈判
8.5国际商务谈判技巧
8.5.1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侦测技巧
8.5.2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拒绝
8.5.2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拒绝技巧
8.5.4国际商务谈判中的拖延战术
8.6“合作原则谈判”的新理念
8.7国际商务谈判中的利益分配
8.8国际商务谈判中的信任法则
8.9谈判人性格与国际商务谈判
8.10文化背景与国际商务谈判
第九章国际商务的法律适用
9.1国际商务的法律保护
9.1.1国际商务关系
9.1.2当事国对国际商务的保护
9.2国际商务保护的基本原则
9.2.1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
9.2.2维护国家资源与经济主权
9.2.3发达国家优待发展中国家
9.3国际商务保护的法律适用
9.3.1意思自治原则
9.3.2客观标志原则
9.3.3东道国优先原则
9.3.4国际条约原则
9.4国际商务保护的内容
9.4.1对财产权的保护
9.4.2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9.4.3对债权的保护
9.4.4违约责任与补救办法
9.5国际投资的法律保护
9.5.1涉外投资法对投资者的保护
9.5.2发达国家的投资保险制度
9.5.3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9.5.4避免双重税收的协定
9.5.5多边投资保护条约
9.6技术转让的法律保护
第十章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
10.1国际商务争议的解决方法
10.2国际经济仲裁
10.3国际商务仲裁
10.4国际商务争议的司法诉讼
10.5国际司法协助
10.6外国法院的判决
B编 简明内部谈判巴黎雷欧(YouZHi Ren)著(跨国公司内部谈判:内部业务谈判、员工薪水谈判、总分运营谈判、分司拓展谈判等重点解析,巴黎雷欧先生主管通用电气(GE公司)欧亚总部相关业务实录,巴黎高商精选实习教材)简明内部谈判目录
(此目录为法文,暂略)
巴黎雷欧:GLC(Galerie Leo et Co)创始人,著有《国际谈判哲学》(法文版)《国际谈判实务》(华文版,多家考研机构参考书)《跨国公司内部谈判效益论析》(法文版)《法国现代书画艺术评论》(英文版3 卷)《远东文化艺术》(法文&华文)《情绪管理十二讲》(英文版&华文版)和《雷欧带你认识法国》(英文版)《雷欧带你认识巴黎》(英文版)等书籍(学习微:LeorenFR)。
巴黎雷欧投资研报03:(欧盟20万至50万欧元支持计划)
法国提供实用的研发投资税收减免:健康、制药、绿色科技、农业科技、数字科技等,特别是生物科技及可持续发展技术领域。
法国政府还设有特别基金支持外国投资者的创新和初创合作。法国政府通过简化行政程序和提供法律及财务咨询服务,吸引和支持外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