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药品安全工作按照国家、省药监局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风险防控,持续推进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巩固提升行动,查办了一批行政处罚案件,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天祝藏族自治县某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1月17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天祝县某卫生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2个品种劣药“乳香”和“六神曲”共1.034k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4日,天祝藏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祝县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药房的中药柜内陈列的中药饮片“乳香”和“六神曲”2个品种共计1.034kg,已超过有效期。经查:该卫生院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和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显示,上述批次的乳香和六神曲均是2023年3月23日从甘肃天囤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乳香1kg,在有效期内使用0.466kg,剩余0.534kg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82.66元;购进六神曲2kg,在有效期内使用了0.686kg,因搬库房损失了0.814kg,于2023年7月3日做报损处理,剩余0.5kg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9.60元。上述2个品种共1.034kg的药品超过有效期,货值总金额92.26元,超过有效期后未使用,无违法所得,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八)项、《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凉州区某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5月15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武威市凉州区某卫生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药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稀释剂8支、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2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凉州区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疫苗接种室冷藏柜内有外包装标明“生产企业: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准字:S10850026,规格:0.5ml/支,生产日期:2020年12月24日,产品批号:202012182,有效期至:2023年12月”等内容的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稀释剂8支,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民勤县某卫生院使用劣药案
2024年7月12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民勤县某卫生院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劣药安络血牌肾上腺色腙片40片(货值金额8.48元)、罚款1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5日,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民勤县某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西药房拆零区待使用的安络血牌肾上腺色腙片(生产日期:2022年5月,有效期至:2024年4月)共40片,已超过有效期。经核查,该药房存在使用过期药品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参照《甘肃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供 稿:药品监督管理科
审 稿:王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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