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又有消费者反映,她拿着两张价值共500元的不记名兑换券到某连锁水果店提货时,被告知兑换券过期了,不能使用。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也有大量类似的投诉。(11月14日央广网)
预付式消费模式较为特殊,消费者先要充值购买卡券,再分批次消费,并依次扣减充值金额、消费次数。预付式消费的周期相对较长,消费者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消费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导致经常出现预付卡券还没用完,就过期不能使用了,商家不愿意退余额或换卡,消费者权益白白受损。显然,这是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充值预付卡后,里面的费用属于消费者所有,商家不能搞“过期作废”,更无权私自侵占消费者财产。
从媒体报道可知,有不少消费者遭遇到卡券到期,商家拒绝延期、退钱的情况,等于消费者没用完的钱,商家想全部“薅”掉。然而,根据商务部对预付卡的相关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由此可见,商家无权规定充值卡、兑换券“过期作废”或“过期不予退换”,只应依规为消费者延期或换卡,继续提供服务。
商家掌握了主动权和支配权,将消费者的预存金用于经营、扩张,但如果发展不顺利,造成资金链断裂,就无力退还余额给消费者。预付卡的消费金额是固定的,商家的经营成本却是持续上升的。消费行为拖延时间过长,则可能造成商家成本过高,还会亏钱。所以,商家倾向于给预付卡设定期限,让消费者尽快用完。再加上市场竞争激烈,商家经营有不确定性,时有出现破产倒闭、卷款跑路的情况,消费者的预付卡也就无处可用了。
无论出于哪一种原因,商家都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违规行为。预付款的物权归属很明确,其属于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了交易协议,只是暂时保管预付款,就该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擅自以期限为借口,拒绝兑现消费承诺。预付卡券到期后,商家需要为消费者办理延期或退还余款。同时,商家应及时提醒消费者,以便消费者合理安排消费计划,完成预付式消费,避免发生意外情况。
虽然商务部对预付卡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但仍有不少商家置若罔闻,违规操作。同时,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由于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商家太散乱,难以全面覆盖和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预付卡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商家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以不合理借口拒绝履约,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作者 江德斌
责任编辑 吕世成 陈洁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