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3月19日7时,白城市公安局刑警队值班室接到白城市体委的报案:“昨天晚上体育场两名更夫在值班室内被杀,大量枪支子弹被抢。”
接到报案之前,刑警队值班侦查员刚刚在值班记录本上写下“当晚平安无事”的工作日志,放下电话后,值班侦查员看着就写在报案记录上头的这几个字摇了摇头,提笔将这几个字给涂掉,然后飞奔去刑警队长值班室报告。
两辆北京212警车和一辆刑事勘察车疾驰到郊外的人民体育场前停下,此时白城市体委主任已经先期赶到,向带队的分管刑侦的副局长和刑警队长简单介绍说:“两人死在更夫室,楼里的枪库、办公室、还有车库全被撬开了。”
北京212吉普车
80年代的刑事勘察车
白城市人民体育场的更夫室位于体育场的东南端的一栋五间砖土结构平房的最西头的一间,是本案的第一现场。更夫室的门是锁着的,开锁进门后一股血腥味扑鼻而来,进门的地上趴躺着一具男性尸体,是其中的一名更夫,面部下的地上积了一滩鲜血,脚上没有鞋,只有袜子;另一具更夫的尸体躺在炕上,一件黑色棉袄盖住了头部,身上盖着棉被,拿开棉袄发现其面部血肉模糊,其状惨不忍睹。
某老刑侦电影中民警勘查命案现场的画面
经法医勘验,两名死者的头面部各有四处枪伤(炕上的尸体枪伤位于右侧颞部,地上尸体的墙上位于后枕部),系被小口径运动枪弹直接射击所致,经解剖检验胃内容物消化程度判断两人遇害的时间应为3月18日22时至3月19日0时。
室内搜出了八枚小口径运动枪弹弹壳,值班电话的电话线被人为拽断,更夫值班时使用的一支日制38式步枪不知去向。技术人员在室内的炕沿上提取到一枚残缺不全的胶底人字形图案前掌足印,经检查应属于男士半高跟皮鞋的前掌所留。
日制38式步枪
经走访得知:两名死者中一名是时年64岁的更夫岳凤林,另一名是当天借宿在更夫室的岳凤林之友张振林,也是64岁。群众反映:3月18日22时过后不久就听见两声枪响,但他们谁都没在意,因为岳凤林每晚都要手持38式步枪朝天放几枪。
人民体育场的办公楼位于更夫室西北侧30米处,是一栋两层的砖瓦房,体育场的训练用枪支和子弹全部放在一楼东侧的训练枪弹库中。经勘查,枪库铁门上的大型“三环”锁被撬坏,第二道铁皮门的暗锁被拨开,枪库内存放小口径运动手枪的铁皮枪柜也被撬开。经过清点总共被抢走“东风5号”小口径运动手枪三支、“东风3号”和“东风4号”小口径运动手枪各一支,5.6毫米和7.62毫米小口径运动枪弹2500余发,还抢走“东风5号”的备用弹梭两个,人民币80元、国库券15元。
“东风3号”5.6毫米运动手枪
“东风4号”7.62毫米转轮运动手枪
“东风5号”5.6毫米运动手枪
枪库内还发现犯罪分子遗留的撬棍、锤子以及更夫值班时使用的那支日制38式步枪,技术人员还在地面上发现两种清晰的足印,其中一种系“回力”球鞋所留,另一种系小水波纹胶底鞋鞋印。枪库东侧的一间办公室的门是用钥匙和平打开的,室内的办公桌抽屉全部被撬开,里面的两只黑色人造革提兜被拿走,桌面上留着一把作案用的大号螺丝刀。紧挨着更夫室东侧的汽车库库门上方距离地面180厘米高的门窗上原本钉着的塑料薄膜被扯坏,库内的门栓被拉开,门旁放着一只原本属于更夫室的小方木凳。停在车库内的一辆“江夏”牌小客车的车门的打开,车内的工具箱被翻动,现场的撬棍、螺丝刀和锤子应该就是从这里拿走的。
“江夏”牌WQZ6530D型小客车
在更夫室和办公楼之间发现数趟“回力”球鞋足印,和枪库内发现的“回力”球鞋足印可以作同一认定。在外围勘查中,在省地方病防治所西北墙角处发现了一双“回力”牌球鞋,这双鞋很有特点,一只长25.5厘米、另一只长26厘米,是典型的“鸳鸯鞋”。经体委方面证实这双鞋是体委发鞋时剩下的,没人要就送给了岳凤林。因此,警方判断犯罪分子在杀害岳凤林后穿走了他的鞋继续作案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另外,在室外捡到两枚6.5毫米38式步枪子弹弹壳。
这无疑是一起特大杀人抢枪案!
此外,在走访时还获知:射击队在1981年训练时的某天中午训练室装手枪的箱子被撬开,丢失“东风1号”和“东风3号”小口径手枪各一支,5.6毫米小口径枪弹1000多发。
“东风1号”小口径手枪
当晚,赶来指导工作的吉林省公安厅刑侦局和白城市公安局刑警队的刑警们聚集在体委办公楼会议室召开案情分析会,对案发过程大致刻画如下:
犯罪分子在夜间来到体委,首先进入更夫室,用1981年盗走的小口径手枪先后将张振林和岳凤林枪杀,卫掩人耳目,还用38式步枪冒充岳凤林放了两枪。然后换上岳凤林的回力球鞋,准备到车库盗取撬压工具,但由于车库门高而够不到窗口,于是又返回更夫室取来一只小方木凳,站在木凳上将车库门栓拨开,从汽车工具箱里拿出撬棍、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用这些工具撬开办公楼门、枪库和办公室门,用两个黑色人造革兜盛装手枪和子弹后向东南方向逃窜,行至省地方病防治所西北墙角处换上了自己的鞋,将岳凤林的回力球鞋丢弃在墙外。
犯罪分子作案时戴手套、换穿鞋,杀人后拽断电话线,杀人后锁了更夫室的门,充分说明这是个胆大妄为、凶狠狡猾的狂徒,较大可能系有前科的两劳逃跑分子或者两劳释放人员。此人杀人目的就是为了抢夺手枪,但抢了那么多手枪和枪弹的目的是什么?
“体育场被抢走6支手枪,几千发子弹,够装备一个班了……”体育场发生命案,枪支被抢的消息很快就传开了,在白城市人民群众中口耳相传,闹得人心惶惶。为了尽快破案,白城地区公安处和白城市公安局在吉林省公安厅刑侦局的协助下成立由六十五名干警组成的专案组,专办此案。
专案组成立后立即采取了如下几条措施:
1、立即向相邻县市通报案情,控制本市的火车站、汽车站,对行迹可疑的人员进行盘查。
2、对现场和周围地区继续进行细致的调查走访,进一步发现可疑线索。
3、对到过体委大楼,进过枪库的人员进行清查,筛查出近期借过枪和弹的人员,查明三个管理枪库人员的社会关系。
4、立即将全市的民用枪支和出售枪弹的店铺进行清点和暂时查封。
5、对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进行进一步检验。
在到底是当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流窜作案,专案组就产生了明显的分歧,且各有各的理由。
主张流窜作案的理由是:本案性质恶劣,犯罪分子胆大妄为,盗窃的枪弹数量多,杀人抢枪不计后果,作案工具全部就地取材,安茜没有准备。从现场上看,犯罪分子虽然对现场有一定的了解,但体委所处位置四通八达,平时过往行人不断,加之每年都有活动和大型集会举行,因此流窜犯先踩点、后作案是完全可能的。
主张本地人作案的理由是:犯罪分子准确掌握枪库的部位以及手枪存放的位置,只撬开了手枪枪柜,对步枪枪柜置之不理。且犯罪分子明显知道更夫位于更夫室内,而体委楼里没有人值班,再加上犯罪分子一进入现场就注意手脚的伪装——戴手套、换穿鞋,在作案的时间上选择非常准确,这些都是本地人作案的典型特征。
在作案人数上大家的意见都比较统一——团伙作案,人数为两到三人,有入场作案和外围放哨的分工,且盗走的枪支和弹药在数量看也符合团伙作案的特点。不过也有少数侦查员认为是一人作案,理由是几个现场都只有一种足迹反映,除了更夫室炕沿上提取到的残缺的半高跟皮鞋前掌印外,其余现场都只有回力球鞋足迹,另外两种足迹在更夫室和枪库内都只发现了一枚,带有偶然性,如果有其他同伙在场,就应该有两种连续的足印,而不能只是单枚的存在。
综合各方面的不同意见,专案组在3月21日召集派出所所长和内保干部会议,部署社会面和单位内部的排摸工作,经讨论,将排摸重点放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1981年以来体委教职工调出和调入以及社会关系进行清查,针对体委近年来枪支弹药管理混乱、枪、弹外流严重这一情况,设专人进行对账,对不上账和黑枪和黑弹要追查下落并登记造册,及时收缴后交技术部门进行检验。
2、对1980年以来在体委参加射击训练的射击队队员和学员进行排摸,查明其参加训练的起止时间,训练项目以及训练表现,做到人人过关,本人过关后还要通过本人的社会关系扩大线索。
老照片,使用东风1号运动手枪进行射击训练的射击队员
3、对因公或者因私接触体委枪库管理员的,尤其是懂得枪支性能,具备结伙作案和流窜作案条件,并有前科案底的可疑人员要重点排查。
在接下来的五天,专案组摸排上来大量的线索,但经过核实都一一否定,枪支的清查工作因为“历史欠账”太多也进展缓慢,导致案件的侦办一时间举步维艰。
与此同时,技术部门的同志们没闲着,经过他们的努力先后认定了如下事实:
1、犯罪分子杀人所用的小口径手枪系1981年被盗的一支“东风3号”小口径手枪。
2、枪库地面上发现的一枚小水波纹胶底足印系陈旧性足迹,和本案没有关系。
3、现场的回力球鞋鞋印和更夫室炕沿上的半高跟皮鞋鞋印经步伐专家刻画,基本可以认定是同一个人所留。
4、犯罪分子对枪库内的枪支种类和性能有相当的了解。
据此,专案组认定此案系单独作案,判断的依据如下:
1、现场勘查的很多细节不符合多人作案的条件,比如车库门前的小方凳,如果是多人作案则根本不需要拿小方凳垫脚,搭一个人梯就完全能做到;
2、枪库内一共存放着五种小口径手枪,其中一种是高压汽手枪,样式和“东风2号”手枪(中国史上第一个奥运冠军许海峰就是使用东风2号手枪夺冠的)非常相似,不懂行的人根本难以分辨,但犯罪分子对高压汽手枪分毫未动,说明他有分辨能力。“东风2号”手枪因为是单发射击,所以犯罪分子也“无视”了;“东风1号”虽然是连发手枪,但当时枪库内没有配套的子弹,所以犯罪分子也没要“东风1号”枪,而是拿了较为先进的“东风3号”、“东风4号”和“东风5号”枪,拿走了库内仅有的80发“东风4号”枪的子弹。说明犯罪分子不但了解枪支的性能,而且还经常出入枪库,否则不可能有如此专业的了解。
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中使用东风2型手枪比赛的许海峰
使用东风2号手枪进行瞄准训练的射击队员
因此,专案组对犯罪分子进行了新的刻画:
1、犯罪分子是一个身高在1.70米左右,年龄在20~25岁之间的年轻人。
2、犯罪分子之前有过劣迹前科,受到过打击,有相当的反侦查经验。
3、犯罪分子对运动手枪的性能有相当的了解,选择拿走速射手枪,说明他有一定的使用速射手枪射击的经验,极有可能受过专业射击训练。
4、犯罪分子对现场非常熟悉,且和死者岳凤林也是熟人,因为现场没有任何搏斗痕迹,符合熟人作案的特点。
5、犯罪分子对枪库内所藏枪支的情况很熟悉,说明不止一次进入过枪库。
6、犯罪分子所用的凶器是1981年被盗的一支“东风3号”小口径运动手枪,因此可以将这两起案件并案侦查。
根据上述的排摸条件,专案组很快排摸出了几名嫌疑对象,其中嫌疑最大的就是时年21岁的汪纯明,此人1976年参加白城市射击队,省二级射击运动员,专打小口径速射手枪,曾因为在省级比赛中获得亚军,是射击队的尖子选手。此人平时沉默寡言,训练刻苦,深得教练喜爱和信任,曾多次让其进入枪库取枪拿弹。
而1981年白城市公安局侦办射击队训练室枪支弹药被盗案时,也曾将汪纯明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因为他当天中午去食堂吃饭前是最后一个离开训练室的,但因为证据不足,案子只好搁置了下来。
现在汪纯明的嫌疑又陡然增加,于是专案组立即选派四名经验丰富的侦查员对汪纯明重点侦查。
很快查实:汪纯明在1982年初退役,同年10月因为盗窃被白城市公安局收容审查两个月。根据辖区派出所和街道干部反映:汪纯明被射击队开除后表现不好,经常和社会上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并了解到汪纯明的确有一双青年式半高跟黑皮鞋,案发后汪纯明与其小叔汪印全接触频繁。
根据调查获得的线索,专案组认定汪纯明有重大作案嫌疑。于是对他采取了三条措施:
1、对汪纯明的住所实施外线跟踪和重点监控,将其出入时间、活动场所以及接触人员进行详细记录。
2、在汪纯明的住处附近选点架设电台,加强通讯联络,使专案组及时掌握汪纯明的活动情况。
3、物建特情人员对汪纯明进行贴靠,开展内线调查,务必将汪纯明的一举一动置于专案组的控制范围内。
经过几天侦查,专案组发现汪纯明在这几天进出活动非常频繁,其小叔汪印全也多次出入汪纯明的家,叔侄二人之间好像有什么秘密。为了直接获取证据,确认汪纯明的鞋和手枪的情况,专案组指示负责贴靠汪纯明的181号特情以答谢汪纯明帮助他修房子的名义在3月31日下午邀请汪纯明到其家中做客,在推杯换盏中途由181号特情故意穿着汪纯明的鞋子以如厕的借口穿出,交给潜伏在某邻居家的技术人员提取鞋印,鉴定结果表明,这双鞋的鞋印和更夫室炕沿上留下的鞋印可以作同一认定。
同时,专案组秘密传唤了汪纯明的母亲,在宣传了政策和一再教育后,汪母谈出以下情况:“3月18日那天晚上,我儿子(指汪纯明)半夜才回家,我一看表已经12点多了,就问他:‘你干啥去了这么晚才回来?’他说:‘上同学家去了。’我看他往手上涂抹红药水,身上也尽是灰土草沫子。就问他怎么弄的。他说:‘从同学家回来的路上骑自行车撞架和人打起来了。’我听说他又打架了,就把他骂了一顿。他哥哥醒来后也说他:‘你以后少出去不行吗?外面挺乱的,这样下去你早晚得出事。’汪纯明没说啥就上炕睡觉了。第二天我上班后听说体委那边杀人了,我就挺担心的,可又想这么大的事他不一定敢干。”
3月31日18时,汪纯明在骑车去看电影的路上被一辆北京212吉普车拦了下来,戴上手铐塞进车内,然后呼啸着回到局里,四个小时的高强度审讯后,汪纯明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交代了自己在1981年伙同其小叔汪印全盗取枪支和1983年3月18日晚上杀人抢枪的犯罪事实:
“1981年8月,我正在体委集训,8月14日早上我到小叔汪印全的家里吃早饭,小叔跟我说想整两支枪玩玩,于是我就答应了,经过商量定下趁着中午没人的时候偷枪,信号是我摇几下红秋衣。当天中午11点多,我见靶场墙外有人露头,知道是小叔来了。训练结束后大家收拾东西准备吃饭,我故意走在最后,见室内没人就摇了几下红秋衣,给我小叔信号,随后就随大伙去食堂,刚吃完饭就看见一个队友跑来告诉教练,说装枪的箱子被人撬开了,教练听了就往训练室跑,我知道这肯定是我小叔干的,后听说丢了一支‘东风1号’和一支‘东风3号’,又拿了1000多发子弹。”
“当晚,我到汪印全家,摇了那支‘东风3号’,又拿了一些子弹,后来为了携带方便,我把枪的护柄卸掉,又把枪管锯掉了一截。这次作案后,公安局虽然查了一阵,也怀疑到了我,但最后也没把我怎么样,时间一长我觉得没事了,胆子也越来越大,总想找机会再从枪库里整一把好枪。”
“1982年,我从射击队退役,托人到明仁办事处当通讯员,后来因为偷自行车收审两个月,出来后工作也没了,整天无所事事,和一帮朋友闲逛吃喝,很快手头的钱就不够用了,想起来在收审的时候听同号子里的人说枪在南方很值钱,所以就想搞几支枪去南方卖。我知道体委有好枪,晚上又没人值班,只有更夫老岳头一个人,就这样我打定了主意。”
“3月18日晚上7点多,我带上‘东风3号’手枪和13发子弹到我小叔家,跟他说晚上想去体委整枪,想拉他一起去,结果他见我带着枪就害怕了,推说晚上有事以后再说,我知道他是不想去,坐了一会儿我就从他家出来,骑车去了体委。”
“到体委更夫室后,老岳头对我很热情,给我倒了一杯茶水,我见炕上还躺着一个人,老岳头说这是来借住的老张头,然后我俩边喝水边聊天到晚上10点多,老岳头说到外面转一圈,然后拿起38式步枪就往外走。我趁机会拿墙上的开办公楼的钥匙时发出的声响惊动了老张头,他一下子坐起来质问我想干什么?我一看暴露了,掏出手枪对着老张头的头部连开四枪,随后上炕把棉袄蒙在他的脑袋上,有用棉被盖在他身上。过了一会儿听到院子里响了两枪,我知道老岳头要回来了,他是参加过解放战争的老兵,很爱打枪,每天晚上在体委大院里巡逻完后都要往天上打两枪。”
“我赶紧关掉灯,躲在门后,老岳头一进屋我就从后面向他头部打了四枪,见他倒地后,我将他的回力球鞋脱下换上,拿了钥匙、38式步枪和手电筒奔往办公楼,到枪库门前一看,锁头太大没法撬,又出来到车库找了几样工具后撬开枪库,挑了五支手枪,两个弹梭和许多子弹。又用枪库里找到的钥匙去开办公室,想整点钱,结果一分钱都没找到,只找到两个兜子把枪和子弹装上又回到更夫室,把电话线拽断后把门从外锁上后向东走,到省地方病防治所西北墙角换上自己的鞋,骑车回家已经半夜了,枪被我藏在我家仓房的煤堆里。”
“第二天上午,我趁家里没人的时候就把枪拿来将护柄卸掉,这时汪印全突然推门进来,吓了我一跳,他看见炕上的枪就问:‘昨晚你干了?’我点了点头,他再问我:‘伤没伤到人?’我说:‘没有。’然后他就走了。下午汪印全又来了,进屋就说:‘你打死了两个人,这下你可闯祸了,赶快把枪都藏起来吧。’当晚,我们把两次弄来的七支枪和3000多发子弹,埋在第十中学南墙外的防空洞内。”
老电影中的审讯画面
根据汪纯明的交代,专案组连夜在防空洞内搜出了全部赃物。同时将汪印全抓获,还没等上“大记忆恢复术”,汪印全就竹筒倒豆子地将自己知道的全部都招认了。
至此,这起震动白城市的特大杀人抢枪案历经十三个昼夜后人赃并获。
最终,汪纯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被枪决,汪印全因盗窃罪和包庇罪被人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