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究竟有没有企业、企业家、企业家精神?

——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思考

李晓 |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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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

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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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古代有没有企业、企业家、企业家精神?这些困扰企业史研究者的理论问题,只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才能给予有力解答。马克思通过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构建了经济思想史上最早最系统的企业理论,分析了小业主、工场手工业、工厂制、公司制等多种企业形态。精辟指出企业的本质特征是从事商品生产、追求剩余价值、实现交换价值。历史阶段、生产规模、劳动者人数、劳动者自由度、经营模式、分工协作、手工或机器、资本结构、生产关系等,虽从不同角度型塑着企业形态,决定了企业形态的嬗变,但都不属于企业最本质的特征,亦不构成一种生产方式是不是企业的判断标准。依此而论,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有企业、有企业家、有企业家精神。

[关键词]企业企业家企业家精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国古代

在企业史研究的具体工作中,经常遭遇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困扰。诸如:什么是企业?企业的职能是什么?企业的本质特征是什么?在人类满足自身经济需要的历史长河上,为什么会出现企业这种社会组织形式?同样属于生产单位,为什么有的可以被定性为企业?有的不能呢?认定一个生产单位是否企业的标准,究竟是规模(例如员工数量、产值)呢?还是技术或工具(例如是否使用机器)呢?是历史阶段(例如古代、中世纪抑或近代、现代)呢?还是生产关系(例如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或劳动关系(简单协作抑或复杂协作)呢?是产权结构(例如独资、合伙、股份、国有)呢?还是资源配置方式或者生产经营方式呢?在中国,是否只在近现代(1840年正月初一以后)才有企业?1839年除夕之夜以前的古代社会就不存在企业呢?相应地,中国古代是否只能有商人、商人精神?不存在企业家、企业家精神呢?西方的研究者可以把世界上的企业家精神追溯到公元前3500年至公元前1200年的古巴比伦的美索不达米亚。对此结论,迄今没有发现中国的研究者提出任何异议,但为什么有中国学者坚称中国的企业家精神只有在1840年以后才可能出现呢?难道学术上也要搞外国可以有、中国不能有的中外有别的双标吗?或者说,有一条按照国别或地域判别企业与否的标准吗?在国外,是否如某些管理学研究者宣称的,只有工业革命以后才出现企业?甚至如一些美国学者一度主张的,只有公司才构成企业史的研究对象?公司制之前的、之外的经济组织不属于企业呢?等等。

个人的体会是,上述令人困惑纠结的问题,单靠罗纳德·科斯、奥利弗·威廉姆森等代表的用交易成本、生产成本和企业替代市场等解释企业起源、边界和职能的所谓现代企业理论难以得到满意答案。相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仅围绕企业的起源、演变形态、本质特征等进行了经济思想史上最早的系统性、全方位、多层次、长时段、广视阈的阐述,通过历史和逻辑的统一构建了系统完整的企业理论体系,而且其深刻性和科学性迄今无出其右,其理论体系的多向度、立体化所产生的解释力,亦非西方新古典经济学主要依靠逻辑演绎构建的、从交易费用角度解释企业的单维度、平面式所能比拟的。从某种意义上,把马克思和恩格斯誉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企业理论家、企业史学家,似无不妥。熊彼特谈到理论与事实材料的辩证关系时有云:日益丰富的事实材料必定不断地启示新的理论模式,但在任何给定的历史阶段,具有一些理论知识则是处理新的事实材料,也就是处理尚未体现在现有理论中的事实的一个先决条件。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用商品交换、生产劳动分工、成本效率和利润等解释企业的起源、演变、职能和本质的理论思想,是指导我们打开上述学术困惑之锁的有效钥匙。

比如说,企业的具体形态是否只有基于机器大生产的工厂制和基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公司呢?马克思的回答是否定的。他既从业务内容上区分了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农业企业、金融企业等;从技术和组织形式上,分析了企业的四种形态,即小业主企业(原初形态)、工场手工业企业(典型形态)、工厂制企业(高级形态)、公司制企业(现代形态)(列宁从资本主义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角度,认为马克思阐述的企业形态有三个历史阶段:“马克思分析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考察了资本主义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三个基本历史阶段:1.简单协作;2.分工和工场手工业;3.机器和大工业”,参考列宁:《卡尔·马克思:传略和马克思主义概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17页);也从资本形式上,分析了业主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还从生产关系上,分析了家庭作坊(家庭成员简单协作)、奴隶制企业(劳动力等于物质资料,如美洲奴隶主种植园、英国使用童工奴隶的企业)、封建制企业(基于人身依附关系或曰“宗法关系”的行会作坊等)、资本主义企业(基于劳动力自由买卖的雇佣关系或曰“金钱关系”)等。企业形态多彩多姿,远远不限于工厂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当代的一些研究者之所以怀有把现代公司制度、顶多再加上工业革命以后的工厂制度视作企业唯一形态的执念,固然有注重现实问题的合理性,但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无非是因为已经发育的身体比身体的细胞容易研究些。生命的成长终究不能割裂,现代公司制度和机器大生产时代的工厂制度,毕竟只是企业史上的阶段性表征,是以往企业形态的遗传和变异。

再比如说,工业革命以前的古代和中世纪,存在企业吗?马克思的回答是肯定的。小业主和工场手工业这些生产方式,就被马克思明确无疑地界定为企业。

小业主企业就是个体经营的小商品生产,它以生产资料分散在无数独立经营的小生产者手中为基本特征。有时是小业主个人单干,有时雇佣一二个帮工。马克思表述为“单个业主”、“单干的独立劳动者”、只雇用2个人的“小业主”、“一个独立的、织布者带两个帮工做工”等。无论有没有帮工,小业主都必须亲自参与生产劳动。这种小业主企业无论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构成企业的原初状态,这是因为它与分工协作的大规模生产并无本质区别。就劳动过程是纯粹个人的劳动过程来说,同一劳动者的单干,无非是把后来彼此分开的一切职能结合在一起罢了。

小业主企业古已有之,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引用色诺芬(economic这个概念的最早使用者)的说法,证明早在古希腊时期小业主企业就为数不少:在当时的大城市里,每一个独立的手工业者都能找到许多买主,只从事一种手艺就足以养家糊口。有时甚至不必制作多种产品。例如,一个人只做男鞋,另一个人只做女鞋。有的人单靠缝鞋为生,另一个人唯以切鞋底为业;有的人专事裁衣,有的人独擅缝纫,等等。马克思评论说,色诺芬已经明白分工的规模取决于市场的大小。把这些可以找到许多买主、专门为市场生产的个体小生产者定性为小业主企业,是没有任何异议的。同样道理,欧洲中世纪的行会师傅即使规模略有扩大,亦大致可以归于小业主企业行列。

马克思之所以把工场手工业视为企业的典型形态,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着眼的。他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用人数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人数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概念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工场手工业就属于这种情况,人数较多的工人受同一资本指挥,既是一般协作的自然起点,也是工场手工业的自然起点。

与小业主企业相比,工场手工业的特点是:第一,小业主企业的社会分工是以生产资料分散在许多互不依赖的商品生产者中间为前提的,工场手工业的分工以生产资料集中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第二,牧人、皮匠、鞋匠之类的小业主企业,他们各自的产品都是作为完整的商品而存在。但工场手工业的分工,使每一道工序上的工人变成了“局部工人”,他们不生产完整的商品,只生产商品的某一部分,商品是“局部工人”协作生产的共同产品(尽管随着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和深化,特别是在全球化时代,“局部工人”的产品也往往变成完整商品,但这不过是分工协作的新境界而已)。第三,小业主企业是各自独立的,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手工工场的资本家对于雇佣工人却享有绝对的权威。

纵观企业演进历史轨迹,可以清晰发现无论企业具体形态如何变换,表现形式怎样不同,其内在基本特征并无差异。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是所有企业都具有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在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中,所有企业都必须从事和解决三个基本问题:

第一,任何形态的企业都要生产具有交换价值的使用价值,要生产用来出售的物品——商品。

第二,各种形态的企业都要使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大于生产该商品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价值总和。也就是必须生产剩余价值。

第三,由于社会分工使商品占有者的劳动成为单方面的,又使他的需求成为多方面的。卖一次商品就要买许多次各种各样的其他商品。因此他的产品对他来说仅仅是交换价值。这个产品只有在货币上,才取得一般的社会公认的等价形式。而货币又在别人的口袋里。为了把货币吸引出来,商品首先应当对于货币占有者是使用价值。要完成这个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华丽转身,所有企业都必须在市场上进行“惊险的跳跃”,也就是“商品价值从商品体跳到金体上”。这个跳跃如果不成功,摔坏的不是商品,但一定是商品占有者。此时企业就无利可图,就可能破产倒闭。

正是围绕商品生产、获得剩余价值、完成“惊险的跳跃”这些基本任务,衍生出了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相关的几乎所有课题。例如,对外,货币所有者需求的变化、市场行情之波动、竞争状况的判断等等;对内,决策的制定、要素的配置、经营之模式、创新之策略、盈亏之核算等等。

总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故事,是从基于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专业化商品生产开篇的;以商品生产的方式、通过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而获得赢利,是企业最本质的表现,是所有企业一以贯之的共性特征,具备了这个特质的生产单位就是企业,否则属于其他性质的生产方式。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一方面把企业形态及其演变,视为技术、协作、市场需求、竞争状况等基本经济条件变化的必然反映、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不断发展和相互作用的历史结果。另一方面,生产规模大小、劳动者人数多少、劳动者自由程度、经营模式怎样、分工协作如何、手工抑或机器、技术先进与否、资本结构状况、生产关系的差异等等,虽然都从不同角度型塑着企业形态,决定了企业形态的嬗变,但都不属于企业最本质的特征,亦不构成一种生产方式是不是企业的判断标准。至于历史阶段,原本是后人根据某些标准人为划分出来的,将之反过来作为界定企业的标准,似有本末倒置之嫌。

行文至此,回眺来路,不难发现,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企业理论之精髓,不仅足以帮助我们打开本文篇首列举的一系列学术困惑之锁,即透过马克思的双眼看世界,那些困惑之事根本就不成其为问题,而且能够为更多具体历史资料的解读提供理论依据。例如,公元前十九世纪商族部落先人的“亥作服牛”,亥驯服了野牛,用牛拉车,带领牛车商队到有易氏部落做买卖。亥的做法,和现代商贸公司利用飞机高铁巨轮搞物流贸易有何区别呢?亥前无古人地利用了牛的畜力,不是熊彼特意义上的生产方法或工具的创新吗?当代许多工商企业的领导人被誉为企业家,《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的春秋战国时代的子贡、范蠡(陶朱公)、白圭等不是企业家吗?养殖专业户乌氏倮卖掉牛羊,换成罕见丝织品献给戎王,一笔交易,家产骤增十倍,其绩效逊色于眼下资本市场的IPO吗?寡妇清继承祖业,开采丹穴,礼抗万乘,没有资格被誉为我国有史记载的最早的女企业家吗?如今一些互联网大佬把国外的技术手段、经营模式移植运用于中国市场属于企业家的创新,卓王孙、程郑的祖先,在秦朝把中原一带成熟的冶铁技术推广到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了那里的经济开发,不属于企业家的市场创新吗?其“富至僮千人”,不相当于规模庞大的工场手工业企业吗?当今的移动支付属于企业家创新,北宋前期四川成都的16户富商联合发行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不属于企业家的货币制度创新吗?等等。完全可以肯定地说,中国古代有企业、有企业家、有企业家精神。

更加重要的是,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企业理论之精髓,深入结合中国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才有可能用中国的话语讲好中国的故事,才有可能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理论。

声明:本文选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史评论》第4期,本文根据作者原文内容进行编辑,脚注做了省略,但以括号形式保留在文中。

◎文章来源:《企业史评论》第4期,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原载于“中外企业史评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