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90后男子何某和16岁继女小苑独处期间,强行和小苑发生关系。何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刑3年2个月。
1991年出生的何某和2007年的小苑母亲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小苑也跟着两人生活多年。2023年,母亲因管不住小苑,就同意何某把小苑带到武汉找工作,由他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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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和小苑在武汉租房,小苑的床就在客厅。晚上12时,何某下班回家后喝酒,看到小苑在床上玩手机,何某想制止小苑玩手机,发生肢体接触,酒后的何某产生性冲动。凌晨1点,何某爬到小苑的床上,强行与16岁的小苑发生了性关系。次日,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主动供述的强奸小苑的犯罪事实。
这个案件令人震惊的有两个内容,一是91年的何某作为继父强奸07年的小苑,二是作为母亲竟然放心让女儿跟着一个陌生的男人去外地且住在一起。两个事情结合在一起,就发生了如此悲惨的事情。对小苑来说,母亲和何某都是将她推向深渊的恶魔。
一、何某强奸16岁的女孩,为何只判刑3奶奶2个月?

何某违背妇女小苑的意志,采用暴力、胁迫和威胁的手段,强行和小苑发生关系,造成小苑被侵害的后果。何某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最终,何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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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对此不理解,小苑才仅仅16岁,正是花一样的年纪,被何某暴力强奸,为何只判刑3年。
首先需要明确,刑法规定奸淫14周岁以下的女孩的,判刑必然是10年以上。而14周岁以上女孩在刑法意义上均可以视为“妇女”,所以只能按照3年到10年的标准处罚。
其次,法院可能考虑到何某存在主动投案的情节,所以并未对其从重处罚。但是,就我而言,何某与小苑是长期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职责,是对小苑有特殊责任的人,这种身份关系下实施奸淫行为,应当从重处罚,3年2个月的量刑确实是有点低。
二、小苑母亲为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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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所说,小苑的悲剧很大程度上是母亲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法律无法认定她构成犯罪。因为刑法所要惩治的是严重侵害他人权利的犯罪行为。母亲虽然让何某带走女儿,但并非出于加害或者帮助何某的故意,而是想让何某管教女儿。母亲不具有犯罪故意,也不具有犯罪实施行为,所以从法律上无法处罚她,只能从道德上批评她不是一个合格的母亲。
本案看似是结束了,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地结束。何某只判刑三年,服刑三年出狱后,小苑和母亲将会面临怎样的情况,让人担心。即便是三年期间,小苑作为一个青春期的少女,如何弥补精神所受到的伤害,都是难以处理的事情。
所有的根源,都源于爱的缺失。试问,母亲对小苑的爱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