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2024年11月13日讯(深圳特区报记者程思玮通讯员唐京龙黄莉娜)《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自2023年11月正式施行以来,大鹏新区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先行先试,积极开展贯彻落实工作。经征求新区各单位意见、公开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以及多轮修订,率先划定“临时自然灾害危险区”,并于近期发出通告正式公布划定范围:大鹏半岛市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深圳大鹏半岛国家地质自然公园、大鹏新区管辖大鹏海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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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大鹏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自本次大鹏新区正式向社会公布划定“临时自然灾害危险区”后,为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将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规定采取禁入措施。台风蓝色预警、暴雨橙色预警、雷雨大风橙色预警、强季风黄色预警及以上级别自然灾害预警信号期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如有违反,将责令离开,并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应急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延伸阅读:《深圳经济特区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服从抢险救援指挥。

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除承担抢险救灾和保障社会基本运行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人民政府发布的响应措施要求,采取自然灾害避险措施。

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发布响应措施的人民政府批准,进入临时划定的自然灾害危险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离开,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应急救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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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