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核实权是确保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广东检察机关办理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案件,以发现新证据为由提出监督的占90%以上,这些案件成功办理的秘诀是扎实有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完善机制建设,保障调查核实规范化开展。广东省检察院作为牵头单位,与省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出台《关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的监督意见》,明确公安机关应当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予以支持,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监督中调查核实的刚性。广州、清远、云浮等地检察机关建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调查核实常态化机制,承办人员根据案由类型和具体案情研判启动调查核实的必要性,拟定调查核实方向方案,经集体讨论、权限审批后组织实施。通过完善内外机制,促进调查核实工作规范开展。

围绕办案需求,用好用足各项调查核实措施。一是综合运用多种调查核实措施,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如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办理一起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时,通过调查关联案件、调取银行账户资料、询问案外人、提取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精准查实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企图转移财产的违法事实,制发再审检察建议后获法院采纳,检察机关还将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数字赋能提升办案质效。梅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某通行权纠纷案时,通过无人机航拍进行现场勘查,证实案涉争议通道对当事人通行权的实质影响,以新证据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获法院采纳。三是贯彻融合履职理念,充分发挥刑民协同、上下一体的组织优势。例如,广东省三级检察机关共同办理的某文化公司著作权恶意诉讼专案,民事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规范提取刑事侦查证据用于民事检察监督,为后续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打下坚实基础。

秉持法律思维,高效运用调查核实证据。首先,调查取得的证据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再审检察建议中明确表述证据来源,详细说明检察机关采取的调查核实措施与提供证据的主体。其次,对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承办人员还应采取当面询问、组织听证等方式,保障各方当事人对新证据的质证权利,及时排除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材料,提高证据运用的规范性和精准度。再次,加强对证据证明内容的说理。按照案件所涉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的逻辑次序,清晰阐述各项证据的拟证明内容、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的差异以及调查取得证据足以采信的理由。

(作者系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