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火打劫” ,是一个比较常用的成语,其主要含义为“趁人危急或趁乱时谋取好处”,系贬义词汇。
在历史和现实中,趁火打劫的案例层出不穷。本文要介绍的事件,具体发生于清代捻军进攻登州府城期间。
咸丰十一年秋,原本活跃在皖苏鲁豫交界地带的捻军大举东进,攻入胶东半岛。莱州、登州二府辖区内很快四处烽火,不仅很多毫无防备的乡下村落遭到涂炭,就连那些有着高墙深池防护的府州县城也频频告警。
当年八月、九月间,捻军一部逼近登州府城蓬莱郊外,城中官员大为震动,连忙召集当地士绅商议防御事务,决定加固城池、征募壮勇(临时雇佣的战斗人员)、囤积军需。而在征募壮勇的过程中,一些平时就品行不端的人也趁机混了进来。
某日,一名壮勇窥见西城外有个人牵着毛驴路过。此时大概是清晨或者黄昏,城头及城外比较冷清。见此情形,这名壮勇突生歹意,竟然用绳子缒城而出,不由分说将对方杀死,夺走了他的毛驴。
很显然,这名壮勇的如意算盘是,捻军很快就要攻城,届时难免有一番死伤,即便有人发现毛驴的主人死于非命,也可以推说是死于捻军之手。
不过,事情接下来的发展却出乎他的意料。一方面,捻军见登州防御较为稳固,最终没有选择强攻,而是进军他处。另一方面,那名壮勇杀人夺驴之际,虽然四周比较冷清,但仍然有目击者。
因此,在登州城中警报解除、生活秩序恢复正常之后,此事很快曝光——毛驴主人的母亲和妹妹当街拦住了登州府知府和蓬莱县知县的轿子,痛哭流涕,诉说冤情。
登州府知府了解到大体情况之后,将案件交由蓬莱县知县查办,令其将凶手捉拿归案。而后者也很快调查清楚,找到了混在壮勇之中的那名恶人。
经过一番审讯,凶手对杀人夺驴一事供认不讳。蓬莱县知县最终按照“杀害良民、抢夺财物”的罪名判处对方极刑(立决)。
若在平时,县里判决的死刑案件要经过层层上报,由朝廷统一进行秋审才能最终执行。但由于此时正处战乱,地方拥有一定自主权,登州官府就选择立即执行,将凶手枭首(砍头)示众。此事在时任登州府知府戴肇辰之子戴燮元撰写的《东牟守城纪略》中就有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