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扬州,一个女孩父亲去世后,留下了5.5万元的存款给女儿,当女儿拿着银行卡到银行想取出时候,却被拒绝,理由是超过5万,必须拿出证明你是她女儿,否则不予受理,女儿一气之下把银行告上法庭,法院最终还是这样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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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小姐的父亲因病去世,这对她来说打击很大,因为在她很小的时候,父母就离婚了,父女俩过着贫困的日子相依为命。

尽管日子过的不是很富裕,但是姜小姐的父亲尽自己最大努力照顾女儿,只要赚了钱,都会给女儿零花钱,女儿也是她生命的唯一精神寄托。

父亲离世后,姜小姐在办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在整理父亲的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一个银行卡。具体多少钱她并不知道。

第二天她就拿着卡到银行来查看一下。工作人员查后告知她,里面有5.5万元。

当姜小姐要求把存款全部取出的时候,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人家告诉她卡里的钱超过了5万,按照要求必须要提供相关证明,包括她是其父亲的女儿证明。

姜女士说,我这有身份证,也有父亲的死亡证明,我是她唯一的女儿,难道不能证明么。

工作人员告诉她,你必须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或者法院判决后的生效文书,还有效的身份证件。

姜小姐一听就气坏了,她说,以前之听过说亲属去世需要出具这类证明,我明明是她亲生女儿怎么还这么麻烦呢。

但是银行方面坚决按这个要求,她也没办法,所以只好回去走流程办理,结果一查手续和流程都极其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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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怒之下,就把银行告上法庭。那么法庭是怎么处理的此事呢?

姜小姐是姜志宇的独生女儿,应由她继承父亲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姜志宇的父母、配偶在的话,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则会和姜小姐共同继承遗产。

但是,姜志宇父母早亡,离异后一直单身,所以,姜小姐作为姜志宇唯一的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遗产。

2、姜志宇去世后留下5.5万存款,姜小姐需要拿出什么证明取出存款?

《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姜小姐拿着存折取款时,银行告诉她超过5万元,要拿出相关证明。

一般,亲人去世后,要去银行取出存款需要两种方式。

一种是,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这需要一些列的身份证明,比如,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另外,还需要一些关系证明,比如,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等。

这样才能拿到公证书,再给银行,然后取款。

第二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再到银行取出存款。

所以,姜小姐选择了第二种相对更方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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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法院认为,姜志宇的5.5万元存在银行办理的借记卡内,双方已经形成有效的储蓄合同。

按照合同,银行得按照约定给姜小姐取钱以及支付利息。

但是,姜志宇去世了,姜小姐作为其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这笔钱和利息。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姜小姐5.5万元以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姜小姐拿到了法院判决书,跑到银行,顺利的把父亲的全部存款取了出来。

她也终于松了一口气!